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价大幅下跌,买方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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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通常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但司法实践中,“重大误解”通常指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内容的错误认识。房价波动是正常的市场商业风险,属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范围。买方对市场走势判断失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除非卖方在缔约时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房价的重大信息(如房屋即将被征收、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等),导致买方对房屋价值产生根本性错误认识,否则仅因价格涨跌要求撤销合同,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遵守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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