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709 条问答
公司法

可以。通过减资弥补亏损是公司法允许的财务操作方式之一,尤其适用于公司注册资本过高、亏损严重导致净资产远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 **法律程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1. **董事会制定方案**:董事会制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具体方案。 2.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决议内容应包括减资原因、减资数额、各股东减资比例、减资方式(此处为弥补亏损,...

公司法
175 0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职权有明确划分,体现了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重大决策,其职权多为根本性、方向性事项,例如: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批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减资、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

公司法
175 0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 **民事责任**:若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民法典》第六十二条)。2. **行政责任**:在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如偷税、环保违法)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3. **刑事责任...

公司法
174 0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公司合并中,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公司分立中,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173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为特别决议。除上述事项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通常普通决议(如选举董事、审议年度报告等)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实务中,公司章程可规定更高的通过比例,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建议...

公司法
172 0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有法定划分。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法定职权,不可授权)主要包括: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负责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3.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4.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5....

公司法
172 0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必须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公司合并中,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在公司分立中,公...

公司法
171 0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效力瑕疵分为无效和可撤销:1. **决议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无时间限制。2. **决议可撤销**:(1)**程序违法**: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2)**内容违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撤销之诉需由股东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超过期限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司法解释...

公司法
171 0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以下情形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执行职务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2. **滥用职权**: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3. **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

公司法
169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追究责任的途径**: 1. **公司直接诉讼**: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可以依据该条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董事、高管将因谋取公司商...

公司法
169 0

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性质完全不同:1. **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其名称通常为“总公司名称+分公司”。**子公司**是公司投资设立的独立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2. **责任承担**:**分公司**的法律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虽有营业执照,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
168 0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履行评估作价和财产权转移手续,以确保出资真实、足额。程序如下:1. 评估作价:应当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评估结果是确定出资额的基础。2. 办理财产权转移: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至公司名下。例如,房产需办理过户登记,知识产权需办理变更登记或许可备案。3. 验资与记载:由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法
168 0

小股东可采取以下措施:1.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首先行使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获取公司真实盈利情况的证据。2.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条)。3. **提起强制分红之诉**:虽然法院一般尊重公司自治,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介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若股...

公司法
167 0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法
166 0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法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称“董监高”)设定了共同的特殊义务:1. **忠实义务**:要求其将公司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具体包括: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未经...

公司法
165 0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至二十二条,行使规则如下:1. **通知义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通知中需包含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同等条件”。2. **同意与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意转让的前提下,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3. **行使期限**:...

公司法
165 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具体程序为:1. 公司需先行催告,给予合理期限(通常为15-30天);2. 催告期满仍未履行,公司可召开股东会,由除该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解除决议...

公司法
164 0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任职资格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监高:(一)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

公司法
163 0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限制**:除第4项外,其他情形需经股东大会...

公司法
161 0

可以,但有严格限制。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除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等法律明确禁止的主体外,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

公司法
159 0
免责声明

服务生成的所有内容均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其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不能代表我们的态度和观点。本系统提供的计算结果、问答内容、案例参考等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具体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核定为准。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