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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或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发现之日”起算三年是诉讼时效。对于单纯的遗漏(非对方恶意隐藏),同样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财产属于在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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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是法定权利,旨在保障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联系。如果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阻挠探视,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 **协商**:首先尝试与对方沟通。2. **请求基层组织调解**:如居委会、妇联。3. **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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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当一方不同意离婚(协议离婚无法达成)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唯一的法律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需要准备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核心标准是“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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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需兼顾《民法典》与《公司法》。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按以下情形处理:1. **夫妻双方均为股东**:可通过协商确定各自持股比例,并办理变更登记。2. **一方为股东,另一方非股东**:(1)夫妻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配偶,需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配偶可成为股东。(2)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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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规定扩大了原《婚姻法》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条件包括:1. 一方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如家务、育儿、赡养老人);2. 该付出导致其职业发展、收入能力等受到限制或牺牲;3. 在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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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应对措施:1. 诉前预防:在感情出现危机时,注意清点和掌握家庭财产状况,如房产证、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公司股权等。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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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保障子女权益为底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或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实际需要增加,子女本人或直接抚养方有权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开始支付或增加支付。但若仅是直接抚养方个人反悔,在没有正当理由证明原约定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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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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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在法律上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子女。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和物权的规定,该财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无权分割属于子女的财产。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负有管理和保护该财产的义务,但非所有权人。如果一方能证明将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并非真实赠与意思(如为逃避债务等),且符合法定条件,可能通过另案主张确认赠与无效,但这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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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一方父母全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仍归登记方所有。如果父母是部分出资,子女用该出资作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则房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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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实务建议:为避免争议,建议保留好购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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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学历、职业资格、执业能力等属于人身权范畴,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无法像有形财产一样进行分割,因此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有形财产、货币以及财产性权利(如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然而,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另一方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以其收入支持对方脱产学习)支持另一方取得了能够带来未来预期收益的学历或资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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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一方父母全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属于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仍归登记方所有。若父母仅支付首付,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则房屋产权一般归登记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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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其法律权利主要包括:1. 被抚养教育权;2. 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3. 姓名权等。如果生父或生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或其监护人(通常是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代为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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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离婚时涉及公司权益的分割,较为复杂。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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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应立即采取以下行动:1. **报警**:拨打110,要求出警并制作笔录,明确要求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或进行伤情鉴定。这是最核心的证据。2. **就医**:及时到医院就诊,保存好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记录伤情与暴力的关联性。3. **拍照录像**:对伤痕、凌乱的家庭环境、损坏的物品进行拍照录像。4. **寻求庇护**:向当地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求助,他们的调解记录和证明是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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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实务中,债权人主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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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离婚后一旦发现对方有此类行为,应立即收集证据(如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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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法院会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同时,法院会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出发,根据上述抚养权判决因素(见问题6),强行判决由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的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 法院不会因为双方互相推诿而判决双方都不抚养。对于在诉讼中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态度的一方,法院在判决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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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即使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即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仍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该规定突破了传统分别财产制下“各人财产归各人”的局限,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平原则的追求。补偿的请求需要在离婚时提出,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这保障了在家庭中默默付出、可能因此牺牲职业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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