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09-08-27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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