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09-08-27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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