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日期:2009-08-27
领域:
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