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因环保政策原因,政府要求工地全面停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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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通常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1. 定性:政府基于环保政策(如大气污染治理)下达的强制性停工令,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2. 后果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工期应相应顺延。3. 损失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坏,通常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损坏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自承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现场管理费、机械设备租赁费等损失,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实践中一般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或参照示范文本由双方合理分摊(如发包人承担部分)。承包人负有通知和减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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