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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新债权人)履行债务。转让通知一旦发出,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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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法律性质和责任不同:1. **保证担保**:保证人是为主债务提供担保的从债务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或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2. **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自愿加入,与原债务人成为并列的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责任是独立的、并行的,不具有补充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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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应由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在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具体操作:1. 债权人应向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主张权利。2. 继承人需用遗产(如房产、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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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遵循“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具体操作:1. 债权人应向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申报债权;2. 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剩余部分由继承人继承;3. 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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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时,清偿顺序遵循“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定优先权优先”、“普通债权按比例”等原则。具体顺序通常为:1. **执行费用**:包括评估、拍卖、保管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2. **对查封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债权**:按照担保物权设立、生效的先后顺序受偿。3. **法定优先权**:如船舶、航空器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职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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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参与分配程序**或**破产程序**。 1. **参与分配**(针对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其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调解书等)的债权人可以向该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分配顺序通常为: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如担保物权)、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分配。 2. **破产程序**(针对企业法人):如果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应申请破产。所有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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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唯一地证明。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仅有转账凭证,法院会初步推定存在借贷关系,但如果对方提出合理抗辩(如这是货款、还款、赠与等)并提供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就又回到了原告方,原告需要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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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区别,“今借到”的法律证明力通常更强。“今借”仅表明借款人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但不能直接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今借到”则通常理解为借款人不仅表达了借款意愿,而且已经收到了出借人支付的款项,包含了款项交付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款项的实际交付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的要件。在诉讼中,如果借条只写“今借”,出借人可能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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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1. **关注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30日,最长3个月),并发布公告。2. **及时申报**: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凭证、判决书等)。3. **未申报后果**: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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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息3%(年利率36%)已超过法律保护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利息保护标准分三层:1.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以内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目前约年化14.6%左右,随LPR浮动)。2. 超过四倍但未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自愿支付后无权请求返还。3. 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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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单独绝对证明,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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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工资债权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工作成果文件、同事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您提供了劳动的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维权途径:1.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这是效率较高的行政途径。2. 申请劳动仲裁,这是诉讼前置程序。您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能证明劳动关系和欠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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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1. 首先确定是否存在合法的遗产管理人(可由继承人推选或法院指定)。2. 债权人应向遗产管理人申报债权。3. 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清偿顺序为:遗产管理费 > 共益债务 > 税款 > 普通债务。4. 如果继承人已经继承了遗产,则债权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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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能涉及“砍头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计算利息的本金基数应以您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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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报债权,但能收回多少取决于破产财产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清算或重整)后,您需要:1. 及时申报债权: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证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等)。2. 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监督权。3. 等待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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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普通金钱债权一般可以转让。**通知义务至关重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1. 债权转让合同在您和受让人之间是有效的。2.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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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六百八十二条,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如果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则需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担保效力依附于主合同。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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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您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1. 您与债务人之间的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2. 但是,由于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不具备公示效力。如果债务人将车辆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您无法向该第三人主张抵押权。如果债务人将车辆再次抵押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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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 **所有权转移**:确保该画是债务人的合法财产,无权利瑕疵(如已被抵押、查封或属于他人)。要求债务人出具权利保证。2. **价值评估**:对画作进行专业鉴定和评估,明确其市场价值,并与债务金额对比。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画作信息(作者、名称、尺寸、照片)、抵债金额、多退少补的约定。3. **交付与保管**:签订协议后,立即完成画的实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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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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