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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行政处罚情形包括: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筑法》第七条,责令改正、罚款);2.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3.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4. 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罚款、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5. 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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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确立了“工程质量优先”的原则,即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的核心权益(获得工程款)仍应得到保障。实务中,承包人需要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若合同约定的价款因无效而无法直接适用,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委托造价鉴定,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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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如发现中标人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赔偿中标人的损失,包括:1. 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 丧失与其他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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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量)导致工程范围或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签订合同时双方可预见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可以请求调整工程价款。关键点在于:1. 变更是否“重大”,通常指超出原工程量一定比例(如15%);2. 变更原因是否归责于发包人;3. 合同是否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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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其价格固定范围通常限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惯例,如果因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发生实质性增减,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可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条款或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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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和计算方式首先遵从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一般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发包人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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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理解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若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可参照司法解释: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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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但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时可能获得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暴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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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属于违法活动,对外法律责任承担需区分对内和对外关系。对内,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外,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工程款纠纷中,司法实践通常判决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方)与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涉及对下游分包商、材料商的债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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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两种特殊的商标类型,规定于《商标法》第三条。1.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例如“金华火腿”、“镇江香醋”。其功能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集体组织成员。注册人自己不得使用,只能由其成员按照管理规则使用。2.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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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申请,指定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如何选择**: 1. **核心类别**:覆盖您当前实际经营和未来计划经营的核心业务所在类别。例如,服装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 2. **关联类别**:选择与核心业务关联紧密的类别。如服装公司可考虑第18类(皮革皮具)、第35类(广告销售、线上线下零售批发)。 3. **防御类别**:为防止他人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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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涉嫌侵犯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权: **1. 证据固定**:这是所有后续行动的基础。务必全面收集并公证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商品实物、销售合同、发票、宣传网页截图、线下门店照片、侵权商标的使用情况等。 **2. 发送警告函**: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委托律师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或警告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此举成本较低,有时能快速解决纠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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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您有两种主要途径应对:**1. 申请驳回复审**:这是最常用的方式。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期限严格,不可延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时,您可以提交理由和证据,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品不类似,或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等。例如,提供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区分商品来源。复审成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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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三种类型:1. **独占使用许可**:许可人(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商品/服务类别上,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自身也不得使用。2. **排他使用许可**:许可人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但许可人自身保留使用权。3. **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人可以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同时自身也可使用。**签订许可合同的关键条款**:1. **许可类型与范围**:必须明确约定是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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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销售。1. 纯出口(贴牌加工/OEM):如果中国企业受国外商标权人委托,仅在中国境内生产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全部出口至该商标已获注册的国家,不在中国境内销售。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这种“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只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审查委托方在目的国的商标权),通常不认定为侵害中国境内的商标权。因为产品不在中国流通,不会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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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标申请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通常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 **理解驳回理由**:审查意见通常指出商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单一颜色等)。 2. **分析并决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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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地址变更是常见的注册事项变更。若不及时办理变更,可能导致以下风险:1. 无法及时收到商标局的官方文件(如撤销、无效宣告通知),导致丧失答辩权利,商标可能被撤销。2. 影响商标转让、续展等后续业务的办理。3. 在侵权维权时,对方可能以注册信息不实进行抗辩。变更申请相对简单,提交《变更商标申请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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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通常由商标局、商评委或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当事人请求和证据认定。特殊保护体现在:1. 跨类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可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防止淡化、丑化。2. 阻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他人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 对抗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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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制度的简称,规定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该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您的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商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这里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能证明使用的证据包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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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选择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该表共分为45个类别(1-34类为商品,35-45类为服务)。选择类别时,应核心覆盖您当前及未来计划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选错类别的后果严重:1. 保护范围缺失:商标权仅在核准注册的类别上有效,未注册的类别不受保护,他人可在该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2. 无法维权:您无法对在未注册类别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他人主张侵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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