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建设单位(发包人)能否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对抗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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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不能当然对抗合同约定。财政评审是政府部门对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的内部监督程序,其结论不能必然作为确定民事合同双方结算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该结论才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合同无此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若发包人单方面以财政评审价过低为由拒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财政评审拖延或结论不合理,不影响承包人依约请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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