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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内部决议程序,否则担保可能无效。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合法有效的程序是:1. 必须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无权决议为股东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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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满足“用于公司经营”的举证责任。法律原理是“债务加入”或“实际用款人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例如:1. 借款直接汇入公司账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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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可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索赔步骤:1. 证据固定:保留运输合同、运单、货物价值证明(如发票)、货物损毁现状的照片视频、鉴定报告、与承运人的沟通记录等。2. 及时通知:发现货损应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向承运人提出书面异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3. 协商或诉讼:协商赔偿方案,不成则提起诉讼。赔偿范围:1. 货物本身的实际损失(全损或部分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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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符合特定条件。支付令是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金钱给付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优点:程序快捷,无需开庭审理。但需注意:1. **前提条件**:双方对拖欠工资的金额、事实没有实质争议。如果用人单位对工资数额、是否拖欠等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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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人可采取异议、无效宣告、诉讼及主张先用权等多重手段应对。具体:1. 抢注商标未注册成功:在初审公告期内(3个月),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2. 抢注商标已注册成功: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若抢注人系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3. 民事诉讼:若抢注人起诉在先使用人侵权,在先使用人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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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职责,可自行召集和主持。2. 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3. 若大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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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对设立阶段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向其他发起人追偿;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追偿;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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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维权:1. **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若抢注商标与自己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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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货物损毁,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关于运费的处理:1. **已收运费**: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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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依据误差比例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1. **误差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 **误差超过3%**:- **面积缩水超过3%**: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选择不退房,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补足,超出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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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权利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东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要求新房东按照原租赁合同的条款(包括租金、期限)继续履行。若新房东强行要求涨租或收房,构成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应保存好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同时,需注意,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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