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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需要承担责任。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的核心特征之一是总承包人承担大部分项目风险,包括设计风险。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设计是EPC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错误属于总承包人履约范围的问题。因此,因设计错误导...
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法律禁止性规定**:1. **主体结构不得分包**: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发包人(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总承包单...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组合策略:1. **正式发函催告**:向发包人发送书面的结算催告函,限定合理答复期限,并明确逾期将采取法律措施。2. **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确保结算资料齐全、准确,并取得发包人签收凭证。3. **利用合同条款**: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则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可主张按报送的结算金额支付(参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4....
承包人应对措施:1. 按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程序,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和资料。2. 若发包人收到报告后无故拖延(如超过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承包人可发函催告。3. 若催告后仍不组织验收,可视为发包人恶意阻止验收条件成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视为条件已成就。竣工日期的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挂靠施工属于违法行为,相关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1. **对外责任**: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资质的单位(被挂靠方)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2. **...
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工程纠纷中,起算点较为复杂:1. 工程款请求权:通常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从工程交付、提交结算文件或起诉之日等时间点起算。2. 质量索赔请求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质量缺陷...
认定“低于成本价”是复杂的技术判断,通常需结合行业定额、企业个别成本、市场行情等综合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实践中,评标委员会若怀疑某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可以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投标低于成本价,作废标处理。成本价通常指投标人为完...
可以调整,但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行业惯例,在以下情况下可调整价款:1. 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或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2. 工程范围变更: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3. 工程量清单错误: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错漏,且超出合理风险范围。4.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
总承包人仍可能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是指定分包,只要总承包人同意了该指定并与其签订了分包合同,在法律上就构成了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总承包人若未尽到总包管理职责(如技术协调、质量安全监督等...
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工期顺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及第八百零三条:1. **损失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由各自所属单位负责。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否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 **工期处理**:因不可抗力影响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工期相应...
可以调整。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固定价合同并非绝对一成不变,其范围是针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对于超出原合同范围的设计变更部分,属于新的合意,承包人有权要求就增加部分另行计价。
挂靠行为违法,对外法律责任由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人(出借资质方)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对挂靠的禁止性规定及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明确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工程质量问题、对外债务(如材料款、劳务费)等方面,司法实践中通常...
垫资施工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其合同条款有效。但国家政策不鼓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
可以,但需符合约定或法定情形。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若工程量增加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如设计变更、发包人指令、工程量清单漏项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价款。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注意合同中对变更签证的程序约定,并及时取得发包人或监理方对工程量增加的书面确认(如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这是后续索赔的关键证据。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导...
举证难度较大,但并非绝对无法获得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承包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1. 设计变更确实发生且非承包人原因;2.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造价的增加;3. 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变更并同意或指示实施(默示认可)。证据可以包括: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往来函件、施工日志、影像资料、以及能证明发包人从变更中受益的事实。若合同明确约定“无书面签证不增加费用”,则承包人主张将极为困难。因此,实务...
原则上应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可向勘察单位追偿。根据《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勘察单位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勘察合同关系,勘察报告错误属于勘察单位违约。因此,因此导致的基础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费用超支和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在向承包...
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按照约定,致使承包人停工、窝工或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承包人的义务是及时检验和通知。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更换、补齐,并保留证据。若发包人坚持使用,承包人可拒绝施工,并有权索赔停工损失、工期延误等费用。若承包人明知不合格仍使用,则需根据过错承...
绝对不可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三十三条规定: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2. 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3. 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专用账户。该资金具有专属性,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高压线”。总包单位若挪用该资金支付材料款等,将...
原则上由业主承担。EP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通常约定,业主应对其提供的现场数据、地下条件、前期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发包人(业主)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总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发出通知,说明基础资料错误的情况及导致...
可以,但需履行法定程序并注意风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实务中,承包人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发出书面催告,给予合理付款宽限期。若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承包人可发出停工通知,并做好现场记录、监理签证等证据保全。停工后,损失计算需有依据(如人员设备闲置费用)。但需注意,若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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