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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丧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许多标准合同都约定了严格的索赔程序,如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民法典》关于意思自治的原则,此类程序性约定通常有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认为承包人未按约定程序索赔,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工期延误的认可。因此,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合同中的索赔时限和程序条款,一旦发生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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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调整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和价格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1. 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固定价格包干),或约定了具体的调价公式和阈值,则按约定处理。2. 情势变更:如果合同未约定,且价格上涨幅度巨大,超出了商业风险的正常范围,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则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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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各方责任如下: 1.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若因管理缺失导致事故,总包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严重者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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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若承包人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如支付货款、劳务费、赔偿金等),且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其单位被限制消费或列入失信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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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总承包人通常承担单一责任。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下,总承包人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面负责,向发包人承担“交钥匙”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相关合同范本,因总承包人自身的设计错误、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缺陷、或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即使设计工作由总承包人分包给设计单位,总承包人也需先向发包人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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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并及时固定证据。首先,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实务中,承包人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常为28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随后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列明停工原因、起止时间、人员设备窝工数量、费用计算明细及工期顺延要求。关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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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有检验和拒收的权利与义务,处理不当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1. **法律义务**: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正确处理步骤**: - **立即检验**: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 **书面通知**:一旦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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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通常,“白合同”是经过招标投标备案的正式合同,“黑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私下协议。 **结算依据的认定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结算时应以哪份合同为准,关键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 1.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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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一般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现地下文物属于发包人提供场地条件中的不可预见的障碍,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通知发包人和文物行政部门,并做好现场记录和签证。发包人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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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PC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对设计、采购、施工全面负责,其设计责任是严格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其自行实施设计的,对设计质量负责。即使设计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仍应对全部设计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因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工期延误或质量缺陷,总承包单位需向发包人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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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或未履行监理职责的,将被责令改正、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2. 民事责任:因监理单位未履行或不当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其过错行为与施工单位等共同导致损失,可能承担连带责任。3. 刑事责任:如果监理单位的行为触犯刑法,如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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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视为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风险,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府出于环保要求发布的强制性停工令,一般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对于停工期间承包人自身的损失(如窝工的人工费、机械租赁费),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实践中一般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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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留置权”(留置权主要适用于动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实务中,对于施工现场属于发包人的材料、设备等动产,承包人可能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行使权利。**操作建议**:1. **明确权利性质**:优先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更直接有力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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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依据合同约定,发送催告函,明确结算期限及逾期后果。2. 若合同有“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可直接主张按报送的结算文件结算。3. 收集并整理完整的结算资料,单方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价,作为谈判或诉讼的依据。4. 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并追究发包人拖延结算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以及当事人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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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款利息和利润的请求可能部分支持,但违约金条款原则上无效。1. **工程款利息**:合同无效,但工程款本金可参照合同折价补偿,相应的利息作为法定孳息或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可参照合同约定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持。2. **利润**: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润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利润是有效合同下的履行利益。但工程价款折价补偿可能已包含了部分成本利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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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固定证据并推动程序。风险在于:工程款支付条件可能未成就,保修期不起算,项目无法移交。应对策略:1. 按合同约定,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和资料,并保留送达证据。2. 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可发函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并明确逾期不组织将视为工程已通过验收(若合同有此约定)。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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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设计变更的签证、联系单等证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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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联合体一方退出或不履行义务,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的其他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或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承担了责任的一方,有权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违约方追偿。实务中,联合体内部必须签订详细的协议,明确各方的分工、权利义务、费用分担和违约责任。选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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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符合约定或法定情形。固定总价合同通常约定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变化不调整。若工程量增加超出通常商业风险范围,且非承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请求调整价款。承包人需保留好设计变更通知、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工程量增加及关联性。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变更估价原则,并严格执行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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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原则上有效,但仅限于约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身产生的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员工个税、印花税等)由其承担。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由发包人(建设单位)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税费,该约定不能对抗税务机关。例如:1. 增值税:虽然实际税负可能通过价格转嫁,但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规定必须遵守。2. 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通常由承包人自行办理。3. 最重要的例外是“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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