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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权(股份),因为这将构成“抽逃出资”,损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债权人利益。但《公司法》规定了以下例外情形,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股份):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后应当在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同上第二项)。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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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又称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向公司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中记载的股东(显名股东)为他人的投资者。其法律地位和风险如下:**法律地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般认定为有效。隐名股东可依据协议享有投资权益,但其要取得正式的股东身份(显名化),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主要风险**:1.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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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依据合同**:若合同约定了结算报送和审核期限,以及“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则可在期限届满后依据该条款主张权利。2. **发送书面催告函**:固定发包人拖延结算的证据,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核。3. **申请司法鉴定**: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以打破僵局。4. **行使优先受偿权**:注意在法定的18个月期限内主张。5. ...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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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等于,两者法律意义不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的实体检查和评定。验收合格后,各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核心标志,是工程款支付和风险转移的关键节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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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能,但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时可能获得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政策,如果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承包人无权要求调价。然而,如果价格暴涨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价格波动异常巨大、不可预见且非...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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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原则上随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按过错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因此,一方不能直接依据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但是,如果因一方过错(如承包人延误工期)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如发包人向第三方支付的租金、违约金等),受损方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应相当于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需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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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谨慎行使,并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合同约定“先施工后付款”或按进度付款,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到期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停工),但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然而,若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比例较小或非关键节点款项,承包人随意停工可能导致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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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督促发包人履行验收义务,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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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于工程款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可能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工程交付日、结算文件提交日或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需结合具体案情。**时效中断**事由包括: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发催款函);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出具还款计划);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承...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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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挂靠行为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无效。责任承担:1. 对发包人: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2. ...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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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能单独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诉讼,但可附带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文件不含规章。因此,您需在对依据该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据该补偿办法对您作出的补偿决定)起诉时,一并提出审查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文件不...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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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取保证金、押金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否则属于乱收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这主要针对行政许可。对于其他行政管理中收取保证金,必须有特别法授权(如《行政处罚法》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交纳保证金的规定)。要求返还的情形:1. 法定事由成就:例如,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被处...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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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有权依法寻求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需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作任何答复,即构成程序违法。申请人可以:1....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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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首先,行政机关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属于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豁免公开情形之一,但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信息确实属于商业秘密且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并已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如果申请人认为该理...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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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损坏您的合法财产,您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责任主体与途径如下:1. 责任主体:实施拆除行为的城管部门所属的行政机关(通常是区/县城管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 行为性质:此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侵权,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虽未...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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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政务服务窗口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申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慢作为”或“不作为”,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现场沟通与确认:首先,与工作人员明确沟通,指出其申请材料已齐全,要求其出具加盖公章的《受理通知书》或书面凭证。若其口头拒绝,可要求其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2. 投诉与举报:向该政务服务大厅的管理机构、该行政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反映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拖延办...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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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即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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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您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有两种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 **行政复议**:您可以在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2. **行政诉讼**:您也可以...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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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您可能被视为准予延续,但需谨慎处理。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如果您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提出了延续申请,而行政机关在届满前未作出决定,则法律上“视为准予延续”。但是,为避免法律风险,建议您:1. **保留证据**:妥善保存您提交...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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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拖延办理行政许可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对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 **一般时限**: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2.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依据该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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