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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及司法解释三,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1.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3. 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4. 该股东除应补足出资外,还可能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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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以下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僵局”,具体包括:1.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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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公司章程明确排除或设定了继承条件(如需其他股东同意),否则股权作为财产权可依法继承,继承人自动取得股东资格。若章程规定需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继承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多个继承人的,可共有股权,并推举代表行使权利。实务中,公司应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建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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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设立和合法存续必须具备的内容,缺少任何一项将导致章程无效,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1. 公司名称和住所;2. 公司经营范围;3. 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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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首先,您需要收集并固定证据,包括您App的源代码、设计文档、发布时间证明,以及对方App的相似性证据(如截图、录屏)。如果对方App的界面设计、图标、布局等具有独创性表达,可能构成对您美术作品或图形用户界面(GUI)著作权的侵犯。若对方抄袭了您的核心功能逻辑或商业模式,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建议您先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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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您公司的技术方案如果已经公开(例如通过产品上市、公开发表论文、展会展示等方式),则构成了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及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即不属于现有技术/设计。如果同行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与您已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或实质相同,则该申请丧失了新颖性。您可以采取以下行动阻止其授权:1. 在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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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复杂,需具体分析。您公司的简称若已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已与公司建立稳定联系,可被视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即未注册商标),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他人抢注商标,您可尝试:1. 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或注册后五年内(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请求宣告无效,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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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开源代码必须严格遵守其附带的许可证协议,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主要注意事项:1. **识别许可证类型**:常见许可证如GPL(具有“传染性”,衍生作品也须开源)、MIT/BSD(限制较少,通常只需保留版权声明)、Apache 2.0(包含专利授权条款)。2. **遵守义务**:通常包括保留版权声明、许可证文本、修改说明,若为GPL等“强Copyleft”许可证,则您的衍生软件也须以相同许可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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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申请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取决于您发明的创造高度、技术领域和保护需求。两者核心区别如下: 1. **保护客体**:发明专利保护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不保护方法。 2. **创造性要求**:发明专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要求高)。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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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该技术是否在中国获得了专利保护。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一项技术在外国公开或获得专利,并不自动在中国产生专利权。因此,需要分情况讨论:1. **该技术未在中国申请专利或专利已失效**:如果该技术仅在国外有专利,但未在中国申请,或者虽然申请过但已过期、被无效、放弃,则该技术在中国已进入公有领域。您在中国实施该技术(生产、销售)不构成专利侵权。2. **该技术已在中国获得有效专利权**:如果该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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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除非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您引用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注明来源是良好学术规范,但并非法律上的免责理由。法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引用是必要的、适度的,且服务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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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归属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 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如本职工作、单位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资金、设备、零部件、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2. 非职务发明创造:不属于上述情况,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取得专利权后,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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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标(商标转让)需审慎,主要注意以下几点:1. **核实商标状态**:确认商标已核准注册,且处于有效期内,无被撤销、无效宣告或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风险。查询商标是否有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2. **核实转让人身份**:确认转让人是商标注册人,或有权处置该商标。3. **审查商标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确认转让的是商标注册证上所列的全部商品/服务类别。了解该商标是否有许可合同(尤其是独占、排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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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需要登记才能产生。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八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申请人需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等文件。关于保护期: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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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有法定顺序,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1. **权利人实际损失**:根据因侵权所造成销售减少量或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专利产品合理利润。2. **侵权人获利**: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该产品单位利润(一般按营业利润,恶意侵权可按销售利润)。3.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参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4. **法定赔偿**:在前三项都难以确定时,由法院根据专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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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通过办理权利恢复手续来挽救。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未缴纳年费属于“其他正当理由”的常见情形。恢复程序:1. 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证明延误期限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据(如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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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指不属于现有技术;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性指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若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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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较为复杂,能否继续使用取决于多个因素。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因此,您需要证明:1. 在先使用:您在对方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该简称。2. 有一定影响:该简称在相关公众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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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构成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判断是否“近似”,不仅看整体对比,也要考虑主要部分(即最显著、最易识别的部分)的比对。如果您的组合商标中,文字部分是呼叫和记忆的核心,他人单独使用了该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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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应对:1. **提出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如果抢注商标尚未核准注册,可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如果已注册,可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理由可以是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您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 **在先使用抗辩**:在诉讼中,您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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