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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作为支付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履行开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来对抗其支付工程款这一主要义务。发包人正确的做法是支付工程款,同时可另案或另诉要求承包人履行开票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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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只能要求工期顺延,一般不能索赔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因不可抗力(如异常恶劣且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但停工损失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合理分担,具体分担方式可参照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注意:1. 证明该气候条件属于“异常恶劣”且“不可预见”,超出通常气象预测和历史资料范围;2. 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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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该规定赋予了投标人法定的异议权,旨在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招标文件中的此类“霸王条款”排除了投标人的主要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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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在建设工程领域,若损害是因承包人的施工行为直接造成(如高空坠物、塌方),则由作为接受劳务方或用人单位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发生的原因与发包人存在过错有关(如提供的图纸有误、指令不当),则发包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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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设计变更的签证单、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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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但若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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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下,总承包单位通常对设计工作承担“单一责任”,即对工程的整体设计(包括概念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具体范围依合同约定)的合理性、安全性、合规性及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负责。法律依据主要基于合同约定,并受《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制。责任范围包括:1. 设计质量责任: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合同要求及业主要求。2. 设计延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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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发包人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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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难度较大,但并非绝对不可能。合同通常约定变更需经发包人书面确认。若仅有承包人单方记录或口头指令,在诉讼中可能不被认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若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或虽无书面签证,但其他证据(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日志、施工过程影像)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变更事实及系发包人要求,法院仍可能支持该部分费用。关键在于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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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限和范围规定如下:1. 行使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2. 权利范围: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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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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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1. 依据合同催告:审查施工合同关于结算期限和程序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结算催告函,明确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及后续审计期限。2. 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确保结算资料齐全、准确,并取得发包人签收凭证。3. 利用“逾期视为认可”条款: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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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标投标法的严肃性和公平竞争秩序。但存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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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免责或顺延工期,但需履行相应程序。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免责)及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处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具体分析,通常合同范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会将其列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承包人需注意:1. 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或恶劣气候的定义、后果及处理程序的约定。2. 及时通知: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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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若因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超出合同约定范围(通常为15%以上),或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的,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协商或变更合同。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履行中及时办理签证、索赔,固定工程量变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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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默认其认可了工程的一般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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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无限期拖延。“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可,但其适用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总包方不能消极等待业主付款,而应积极行使向业主的收款权利。如果因总包方原因(如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导致业主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总包方怠于向业主主张权利,法院可能不支持其以“背靠背”条款抗辩。部分司法观点认为,应给“背靠背”付款设定合理期限,超出合理期限后,无论业主是否付款,总包方都应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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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核发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即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6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常见拒绝理由包括: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2.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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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开具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不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诉:1. **当场沟通**:如果交警仍在现场,可以立即出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2. **正式处理程序**:携带告知单、驾驶证、行驶证等,在告知单指定的时间(通常是15日内)到交警部门违法处理窗口提出异议。工作人员会进行核查。3. **行政复议**:如果对交警部门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如罚款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该交警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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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包括: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5.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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