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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违反《建筑法》关于从业资格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该施工合同无效。但依据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若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实务建议:发包人应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承包人应确保自身资质与工程要求匹配,避免合同无效风险,即使工程合格,也可能面临行...
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但若中标合同无效、或工程范围等发生...
损失分担原则:工程本身损毁、施工设备损坏、停工损失等由各自所有人承担(即工程损毁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承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工期应顺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对外责任: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将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内部责任: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责任份额承担。如果联合体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实际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其他...
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时,才可能产生“逾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则不能直接视为认可。实务中,承包人应在合同中设置此类条款,并确保结算文件有...
需视情况而定。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意味着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工程量增加是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要求超出原范围等...
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但需注意,如果合同实质性内容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发生变更,且当事...
不等于,两者法律意义不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的实体检查和评定。验收合格后,各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核心标志,是工程款支付和风险转移的关键节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
承包人应对措施:1. 按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程序,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和资料。2. 若发包人收到报告后无故拖延(如超过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承包人可发函催告。3. 若催告后仍不组织验收,可视为发包人恶意阻止验收条件成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视为条件已成就。竣工日期的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1.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刑事责任(如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负责人刑责)。2. **建设单位**:负有提供真实准确资料、保证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等责任。若其行为对事故负有...
责任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反之,若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约定导致质量问题的,承包人若已尽到检验和通知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1. 按约定检验材料并及...
可以主张,但需举证证明。工期是否合理需结合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现场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约定的工期严重短于定额工期或行业惯例,可能构成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外,因发包人变更设计、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依据《民法典...
可以要求调整。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通常约定为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和工程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及合同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惯例,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提高标准)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增加的,超出原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承包人有权请求追加价款。承包人需注意:1. 合同中应明确变更签证程序;2. 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确认(工程签证单);3. 保留好变更图纸、联系单、会议...
绝对禁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该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挪用专用账户资金属于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
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工程纠纷中,起算点较为复杂:1. 工程款请求权:通常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从工程交付、提交结算文件或起诉之日等时间点起算。2. 质量索赔请求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质量缺陷...
挂靠施工属于违法行为,相关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1. **对外责任**: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资质的单位(被挂靠方)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2. **...
在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下可以请求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暴涨若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承包人需证明价格变化是...
挂靠施工签订的合同依法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律责任:1. 对发包人,可参照无效合同处理,工程合格则支付折价补偿款。2.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
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图纸是重要的技术资料,其错误属于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由此导致的返工费用、工期延误等损失,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但承包人若在发现图纸错误后未及时通知发包人,可能需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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