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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增加了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量,这属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承包人有权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注意保留设计变更的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证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出价款调整申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
一般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擅自使用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认可。承包人仍需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法定保修期内负责。发...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承包人实际投入劳动的补偿。实务中,承包人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若合同无效是因承包人无资质或借用资质等原因导致,发包人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承包人主张...
是的,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下,总承包人是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唯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总体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发包人负总责。当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依法分包后,其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总承包人或分包单位任何一方或双...
行使期限和范围规定如下:1. 行使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2. 权利范围: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标投标法的严肃性和公平竞争秩序。但存在例...
可以主张免责或顺延工期,但需履行相应程序。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免责)及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处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具体分析,通常合同范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会将其列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承包人需注意:1. 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或恶劣气候的定义、后果及处理程序的约定。2. 及时通知: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1. 依据合同催告:审查施工合同关于结算期限和程序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结算催告函,明确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及后续审计期限。2. 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确保结算资料齐全、准确,并取得发包人签收凭证。3. 利用“逾期视为认可”条款: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挂靠施工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责任承担上:1. 对发包人: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承担...
可以要求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其价格固定范围是针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若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范围)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增加,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双方可预见的风险范围,承包人有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注意:1. 保留好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联系单等书面证据。2. 按...
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及《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如停工、文物保护措施费、变更设计方案费等),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并顺延工期。承包人有义务及时报告并配合保护工作,否则可能对...
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
将产生一系列对发包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后果:1. 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人丧失以一般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或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2....
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若因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超出合同约定范围(通常为15%以上),或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的,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协商或变更合同。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履行中及时办理签证、索赔,固定工程量变化的证据。
一般不能,但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行使留置权(限于动产)。交付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工程款支付与资料交付并非法定的对等义务。然而,如果合同明确将交付资料作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承包人可依约行使抗辩权。更稳妥的做法是,承包人应按时交付资料,同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拒绝交付资料可能导致发包人索赔工期延误损失,且可能影响承包...
关键看工程量增加是否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设计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建设工程实践,如果工程量的重大变化是由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或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漏项、或地质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且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承包人有权请求调整价款。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对调价情形、程序(如图纸会审、签证)进行约定,并及时履行通知和索赔程序,固定相关证据(如会议...
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按图施工是履行合同义务,除非承包人明知图纸有错误仍继续施工。实务中,承包人负有“按图施工”和“检验通知”的双重义务。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明显错误或疑问,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出书面疑问或建议。若承包人未履行合理的审图和通知义务,对损失扩大部分也可能承担相应...
该分包合同绝对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将主体结构分包,无论分包单位是否具备资质,也无论是否经发包...
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不是一个明确、唯一的仲裁机构名称。我国仲裁机构以城市命名,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没有“某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这一机构。因此,该约定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当事人无法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双...
需要看资料交付是否为发包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即是否构成付款的抗辩)。1. 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是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则承包人的该义务属于先履行义务或与付款义务形成对待给付关系。承包人未交付或交付不全,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暂时拒付相应尾款。2. 合同无明确约定:则交付竣工资料通常被认定为承包人的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而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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