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12217 条问答

这种情况通常涉及“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规则的适用。处理方式如下: 1. **审查合同约定**:这是最关键的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施...

工程建筑
0 0

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确立了“擅自使用视为认可质量合格”的原则。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

工程建筑
0 0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出于规避监管、降低费用等目的,签订的两份或以上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通常,“白合同”是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备案的合同,“黑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私下协议。 关于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

工程建筑
0 0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依据上述司法...

工程建筑
0 0

不能当然对抗合同约定。财政评审是政府部门对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的内部监督程序,其结论不能必然作为确定民事合同双方结算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该结论才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合同无此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

工程建筑
0 0

有效索赔依赖于严格的合同管理和规范的索赔程序。关键步骤包括:1. **事件发生与识别**:及时识别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如设计变更、指令延误、不利物质条件)。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通常为28天内),向监理/发包人提交书面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由。3. **持续索赔记录**:系统记录事件发生过程、造成的资源闲置、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并收集所有证据(如通知、指令、函件...

工程建筑
0 0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承包人应注意:1. 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停缓建原因及损失;2. 做好现场签证,详细记录停工天数、人员设备数...

工程建筑
0 0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倾向于在合理限度内认可其效力。该条款通常指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以建设单位(业主)向总包方支付相应工程款为前提。其效力认定需审查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总包方是否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等。若总包方无正当理由怠于向业主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分包方利益,分包方主张该条款不成为拒付理由的,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依据《民法典》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及公平原则的规定。建议在合同...

工程建筑
0 0

该条款原则上有效,但仅限于约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身产生的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员工个税、印花税等)由其承担。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由发包人(建设单位)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税费,该约定不能对抗税务机关。例如:1. 增值税:虽然实际税负可能通过价格转嫁,但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规定必须遵守。2. 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通常由承包人自行办理。3. 最重要的例外是“建筑业...

工程建筑
0 0

原则上需要承担责任。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的核心特征之一是总承包人承担大部分项目风险,包括设计风险。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设计是EPC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错误属于总承包人履约范围的问题。因此,因设计错误导...

工程建筑
0 0

主要区别在于分包内容与资质要求:1. 分包内容: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分包方包工不包料;工程分包则是分包部分专业工程,分包方包工包料。2. 资质要求:劳务分包企业需具备施工劳务资质;工程分包(专业分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 合同标的:劳务分包合同标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和管理费;工程分包合同标的是部分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4. 责任承担: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一般不直接承担责...

工程建筑
0 0

EPC总承包方通常承担“交钥匙”责任,风险范围广泛,主要包括:1. 设计风险:对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充分性负责;2. 采购风险:对设备材料的质量、供货时间负责;3. 施工风险: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4. 费用风险:通常在固定总价下,承担除业主变更外的成本超支风险;5. 性能风险:保证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考核指标(如产能、能耗);6. 外部协调风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约定,...

工程建筑
0 0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则不能直接视为认可。实务中,承包人应在合同中设置此类“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并在提交结算文件时使用可证明送...

工程建筑
0 0

该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倾向于在合理限度内认可其效力,同时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法院通常会审查:1. 条款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 总包方是否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3. 业主未付款是否因总包方自身原因导致。若总包方存在怠于向业主结算、催款等行为,法院可能不支持其以“背靠背”条款抗辩。建议分包方在签约时注意此风险,并在履约过程中督促总包方及时向业主主张权利,...

工程建筑
0 0

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规避验收义务。建议发包人务必先...

工程建筑
0 0

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承包人可以要求协商调整。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环保政策加严通常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政府行为变化,导致建材成本异常上涨,可能...

工程建筑
0 0

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理解为:1. 合同有约定的,为约定的付款日;2.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工程已交付...

工程建筑
0 0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1. 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申请,并保留送达证据。2. 发函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并明确逾期后果。3. 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后X天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则可主张视为合格。若无此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

工程建筑
0 0

商标注册需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选择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该表共45类(1-34类为商品,35-45类为服务)。选择策略:1. **核心类别**:覆盖当前主营业务和核心产品。2. **关联类别**:覆盖未来可能拓展的业务或上下游产业。3. **防御类别**:为防止他人搭便车,可考虑注册可能产生负面联想的类别。选错类别的后果严重: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类别和项目。若未在关键业务...

商标
0 0

您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寻求救济。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属于典型的在先权利。如果对方商标申请尚未核准注册,您可以在初审公告期内(三个月)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已核准注册,您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商号不受五年限制)。此外,根据第五十九条,即使商标已注册,您作为在先使用人,在原...

商标
0 0
免责声明

服务生成的所有内容均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其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不能代表我们的态度和观点。本系统提供的计算结果、问答内容、案例参考等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具体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核定为准。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