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和保修期的约定是否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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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可能被参照适用,但保修期作为合同条款随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承包人仍需承担法定质量保修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此处的“参照”通常包括计价标准。而工程质量标准涉及公共安全,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也必须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于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合同无效后,约定的保修期条款失效,但承包人仍需在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的保修期条款主张权利,但可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上的法律关系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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