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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有权停工。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工程实践中,合同通常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达到一定期限或金额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
原则上由业主(发包人)承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应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现场条件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范围等基础资料。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设计文件需要修改或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在接收资料时应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合同中对业主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责任承担有更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并索赔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损失。主张权利需遵循以下步骤:1. **合同依据**:首先查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对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约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相关条款)。2. **及时索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内(通常为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书面索赔意向通知和详细索赔报告,附上证据(如会议纪要、联系单、...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1. 书面催告:按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组织竣工验收,并明确逾期不组织的后果。2. 提交竣工报告:确保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并保留送达证据。3. 视为验收通过:若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其通用条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申请后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给出意见的,视为验收通过。4. 申请自行组织:在某些情况下,承包人可邀...
不一定,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审计结论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时,审计结果才对双方有约束力。即使有此约定,若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
需视情况而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包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已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则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维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反之,如果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委托第三方,或维修范围、费用明显不合...
对外(对发包人)责任,一般由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工程款纠纷中,发包人通常有权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对内责任,即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之间的责任,依据其内部协议处理,但该协议不能对抗...
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其适用范围通常针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量等)导致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双方可预见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可以请求调整工程价款。承包人需注意:1. 及时收集并确认设计变更的书面指令(如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联系单、签...
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一方退出或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仍需就全部合同义务向发包人负责。履行了义务的一方,可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违约方追偿。因此,签订严谨、权责清晰的联合体协议至关重要,应明确各方的分工、投入、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及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停工损失(包括人工费、机械租赁费、材料保管费、管理费等)。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设备、场地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和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承包人应做到:1. 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停工原因并要求确认;2. 详细记录停工时间、人员设备闲置情况,并请监理或发包人代表签认;3. 收...
对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发包人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涉及...
有效应对措施包括:1. 审查索赔依据:仔细审查发包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成立。检查索赔是否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内提出。2. 收集反驳证据:针对发包人索赔涉及的事实(如工期延误、质量缺陷、费用增加),系统收集己方证据,如施工日志、监理指令、会议纪要、验收记录、气象证明等,证明延误非己方责任、质量已修复或问题由发包人原因导致。3. 书面回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书...
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但若中标...
一般不能单纯因市场价格波动要求调整。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分配原则是,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通常被认为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例外情况**:1. **合同有约定**:如约定价格涨跌幅超过一定比例可调整。2. **构成情势变更**:价格暴涨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但司法实...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即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1. 留置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未明确赋予承包人留置权。实践中,对于动产或可移动设备,承包人可能依据《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一般规定行使权利。但对于不动产工程本身,直接“拒绝交付”可能涉及非法占有,风险较大。2. 同时履行抗辩权:更常被运用。若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清与工程交付同时履行,或工程款支付是交付的前提条件,则发包...
承包人有权索赔停工、窝工损失及合理利润。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和第八百零四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实践中,承包人应注意:1. 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保留证据;2. 详细记录停工天数、人员设备闲置情况;3. 计算并提交明确的损失费用清单(如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管理费等)。索赔程序应遵循合同约定...
是的,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这是法定的先行垫付责任。总包单位应通过建立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监督分包单位用工等方式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清偿责任。
一般不能随意调整,但存在例外情形。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材料价格**异常、剧烈**的上涨,超出正...
责任划分遵循“谁负责生产安全,谁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通常是多因一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1.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提供真实准确资料,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2. 施工单位(总包和分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需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设置安全设施。3. 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发现隐患应要求整改或报告。4...
法院会根据承包人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判断是否“过分高于”,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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