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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证明困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对于装修这类承揽合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约定可以成立合同。但是,口头合同的最大风险在于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如果对方能提供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您确实作出了承诺并构成了合同要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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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退回,但需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充值金额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大额网络充值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如果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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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要举证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且未经监护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大额网络消费(如数千元以上的游戏充值),该行为效力待定,需经监护人追认才有效。若监护人不予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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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对于一般的货物买卖,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书面形式,因此口头约定同样成立并生效。当对方不履行交货义务时,构成违约。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收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是关键,如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预付定金或货款的转账记录、对方承认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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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再履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对于公益捐赠承诺,虽然原则上不可任意撤销,但如果出现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法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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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会减轻。这属于无偿帮工活动中发生的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您因“不小心”导致损害,存在过失(过错),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但是,鉴于您是无偿提供帮助,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司法实践中会酌情减轻您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和《民法典》第六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决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非全部。此外,如果您的朋友(被帮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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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负责。这属于相邻关系中的妨害排除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的规定,以及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虽然树木是自然生长,但其根系对邻居房屋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您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义务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您应当及时修剪或移除树木,并对邻居房屋的损害进行修复或赔偿。如果放任不管,邻居有权请求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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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完全不同。“定金”是法律概念,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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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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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不能强制要求交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房产的权利转移以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为准。在过户登记完成前,房产所有权仍属于赠与人。因此,对于普通的房产赠与,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反悔后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能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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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按以下步骤维权:首先,**固定证据**:对漏水现场、受损物品进行多角度拍照和录像,记录漏水时间、持续情况。必要时可请物业或社区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其次,**明确责任主体和损失**:漏水原因可能是楼上住户专有部分(如水管破裂、防水层损坏)或楼宇公共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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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如果仅在借条上签名为“见证人”,其法律地位通常被认定为见证借贷事实的证人,而非保证人,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其在“见证人”处签名,但实际参与了担保的磋商,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提供担保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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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维权。首先,应固定证据:拍照、录像记录损害情况,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评估。其次,明确责任主体,通常是楼上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租人)。维权途径:1.再次协商,明确修复和赔偿方案;2.请求物业或社区居委会调解;3.向行政主管部门(如住建部门)投诉;4.提起诉讼。您可以要求的赔偿包括:1.修复费用(如重做防水、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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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尝试追回,但存在一定难度。健身房与消费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单方面停止营业,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您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维权途径:1. 投诉举报: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拨打12315)和商务主管部门(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举报其违法行为。2.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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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公证只是遗嘱形式之一,并非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三章的规定,合法的遗嘱形式有以下六种:1.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3.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4. 录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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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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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人需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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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段计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除外。该规定取代了旧规中“24%”和“36%”的固定红线。例如,假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为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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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条件下有效,但存在证明困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口头约定利息是合同约定的一种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口头约定的存在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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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需根据债务用途和性质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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