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下,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工资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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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承担先行清偿和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工资的,须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因此,总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专用账户、总包代发等制度,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高额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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