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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额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的计算顺序如下:1. **有约定从约定**:如果仓储合同中对赔偿计算方法或数额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2. **无约定按损失时市场价格**: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保管人仅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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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的继承涉及法定继承。 继承权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您父亲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您的母亲(配偶)、您(子女)、您父亲的父母(如果健在)。由于您是独生子,且假设您父亲的父母已去世,则法定继承人为您母亲和您两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该房产的一半属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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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里存在一个关键点:由于您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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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可采取以下措施:1.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补足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2.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3. 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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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属于督促程序,比仲裁和诉讼更快捷。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 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3.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用人单位);4. 债权人(劳动者)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即劳动者不存在未履行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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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风险承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依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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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1.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2. 鲜活易腐的商品;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 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5.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如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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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此,原合同的核心条款(如租金标准)通常继续适用,但合同性质已转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建议出租人或承租人若希望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应及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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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意味着守约方享有选择权,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罚则(即“双罚”)。通常,守约方会对比两者金额,选择对自身更有利的一项。如果选择定金条款,则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收受定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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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审查合同约定及政策性质。若合同约定“因贷款不足或不成,买方需现金补足”,则买方无权单方解除,否则构成违约。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政策变化属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协商或请求法院变更/解除合同。但需证明:1. 政策变化在合同订立后;2. 无法预见且非商业风险;3.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实务建议:买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卖方,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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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与原《担保法》的规定(推定为连带责任)有重大变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关于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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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作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显名股东),对外需承担股东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您需要先对外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您可以依据您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协议,向隐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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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商品与网页描述严重不符,通常构成虚假宣传或欺诈。消费者需要收集并保存好证据,如商品实物照片、与描述不符的对比图、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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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在承担责任的条件和顺序上有根本区别:1. 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享有“先诉抗辩权”。除非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2. 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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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民法典》第734条第一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意味着:1. 原合同除期限条款外,其他条款(如租金标准、维修责任等)继续适用。2. 新的租赁关系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通常,出租人解除需给承租人合理的搬离时间。3. 出租人有权随时提出调整租金,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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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借条具备借款合意和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等核心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关于借款合同定义的规定,以及第六百六十八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原则上有效。但缺少关键信息会增加诉讼难度。建议您:1. 补充证据:收集转账记录、催款聊天记录或录音,以证明借款事实、对方身份及您的持续主张。2. 确定管辖法院: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您所在地)法院。3. 起诉准备:在诉状中明确请求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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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法院在审理和判决时会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区别处理。1.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一方。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判决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对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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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根据是否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区分程序。依据《公司法》第16条:1.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 为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若公司章程未规定,通常董事会决议即可。担保合同效力上,相对人(债权人)对决议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若未履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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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担保合同的效力需区分相对人(债权人)是否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同时,结合《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决议的规定。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7条至第23条的精神,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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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并未立即消灭,但应进入清算程序。股东的责任取决于其是否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在吊销后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 若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如未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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