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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遵循“总包负总责,分包负相应责任”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或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 1.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需统一管理,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协调现场安全作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事故,总包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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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其适用前提是:1.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2.“黑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上与中标合同不一致。若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当事人自愿招标后另行订立合同的,也可参照此规定。 若招标后合同发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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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能,但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留置权(针对特定资料)。1. **交付竣工资料是法定义务**: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这是承包人完成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是两项不同的义务。2. **行使抗辩权的限制**:如果合同未约定交付资料是付款的前提条件,承包人一般不能以未付款为由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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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仅依据建设部旧版格式条款或单方声明,不能产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承包人需仔细审查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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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通常对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其设计责任风险远大于传统施工模式。风险边界主要受合同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约束:1. **合同约定**:EPC合同通常约定承包人承担“满足合同目的”或“功能保证”的设计责任,即设计成果需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产能、技术指标等,而不仅仅是符合设计规范。2. **法定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单位(在EPC中即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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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束力,但前提是监理单位的权限来源于发包人的合法授权。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监理单位是受发包人委托,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权限范围由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同确定。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工程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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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责任的条款,通常被视为结算和清理条款,独立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法律后果的规定,其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本身涉及公共安全,法律对工程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因此,即使合同整体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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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区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1. **固定价合同(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通常被认为承包人已将材料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包含在报价内,一般不支持调整。除非涨幅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发生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情势变更非常谨慎。2. **可调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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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留置权”(留置权主要适用于动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实务中,对于施工现场属于发包人的材料、设备等动产,承包人可能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行使权利。**操作建议**:1. **明确权利性质**:优先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更直接有力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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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条款原则上也无效,因为其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包人丧失了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權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原《合同法》相关精神)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在折价补偿时,如果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修复费用。因此,虽然不能直接依据无效的“质保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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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督促发包人履行验收义务,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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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可其效力,但附有严格条件。“背靠背”条款是总包方转移业主支付风险的常见约定。其有效性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但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和公平原则的规定,如果该条款是总包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外,总包方需证明其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且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业主未付款,否则不能以此对抗分包方的付款请求权。法院会审查总包方是否存在怠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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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首先,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其次,如果合同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可参照执行。最后,可由双方协商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包人不能以未达成一致为由拒绝支付,承包人应保存好设计变更通知、签证单、施工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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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仲裁条款或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通常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及《仲裁法》第十九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被称为“争议解决条款独立性原则”。因此,即使施工合同整体无效,双方关于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以及管辖法院的约定,只要其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如仲裁条款明确),就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作为确定纠纷解决方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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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但若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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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并及时固定证据。首先,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实务中,承包人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常为28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随后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列明停工原因、起止时间、人员设备窝工数量、费用计算明细及工期顺延要求。关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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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挂靠关系中,对外(特别是对发包人)而言,被挂靠人是合同名义上的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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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情况而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包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已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则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维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反之,如果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委托第三方,或维修范围、费用明显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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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以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要点:1. 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包含“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意思表示,例如引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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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行政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承担需根据合同约定及原因确定:1. 若地下文物是发包人提供的地勘资料中未显示的、不可预见的,通常视为发包人风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提供符合条件的场地,承包人可以顺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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