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760 条问答
工程建筑

不一定,需视监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而定。监理工程师的权限来源于发包人的委托授权。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宜。1. 如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总监理工程师的签证可作为结算依据”,且签证事项在其授权范围内(如工程量确认、工期顺延、费用变更等),则该签证对发包人有约束力。2. 如果签证事项超出了监理合同或施工合同赋予的权限(例如,涉及重大的设计变...

工程建筑
94 0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承包人应注意:1. 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停缓建原因及损失;2. 做好现场签证,详细记录停工天数、人员设备数...

工程建筑
94 0

绝对不可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三十三条规定: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2. 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3. 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专用账户。该资金具有专属性,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高压线”。总包单位若挪用该资金支付材料款等,将...

工程建筑
94 0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总责。具体责任包括:1. 清偿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2. 专用账户管理: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3. 用工管理: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4. 工资代发:推行由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5. 存储工资保证金。若总包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

工程建筑
93 0

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工期顺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及第八百零三条:1. **损失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由各自所属单位负责。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否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 **工期处理**:因不可抗力影响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工期相应...

工程建筑
93 0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通常“白合同”是经招标备案的中标合同,“黑合同”是实际履行的私下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认定与结算规则如下:1. **必须招标的工程**: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

工程建筑
93 0

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主体结构施工分包...

工程建筑
93 0

不一定,需视合同约定及总包人是否认可而定。如果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明确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付款,或者总包人未授权或事后未追认,则发包人的直接付款行为不能当然免除其对总包人的付款义务。总包人仍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直接付款可能构成违约。如果总包人明确同意或指示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付款,则该付款行为可以视为对总包人的付款。为避免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流程,任何变更都应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或...

工程建筑
93 0

诉讼时效为三年,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起算时间点通常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在工程款纠纷中,具体起算点存在争议,常见观点包括: 1. 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针对结算尾款)。 3.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若合同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则可从答复期满次日起算)。 4. 双方就结算达成一致或最终审计报...

工程建筑
93 0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

工程建筑
93 0

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对发包人),被挂靠单位是合同相对方,需对...

工程建筑
93 0

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如果签订的书面合同与中标合...

工程建筑
93 0

可以调整。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固定价合同并非绝对一成不变,其范围是针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对于超出原合同范围的设计变更部分,属于新的合意,承包人有权要求就增加部分另行计价。

工程建筑
92 0

通常只能要求工期顺延,一般不能索赔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因不可抗力(如异常恶劣且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但停工损失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合理分担,具体分担方式可参照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注意:1. 证明该气候条件属于“异常恶劣”且“不可预见”,超出通常气象预测和历史资料范围;2. 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程序(...

工程建筑
92 0

责任和损失承担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1. 合同约定优先:标准施工合同范本(如GF-2017-0201)通常约定,发现文物、化石以及地下障碍物,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并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

工程建筑
92 0

质量保修期由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合同约定可长于但不得短于法定期限。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工程建筑
91 0

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包单位应统一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审查分包单位资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生安全事故,首先由负有责任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包单位若存在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统一协调管理等过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甚至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

工程建筑
91 0

有效索赔依赖于严格的合同管理和规范的索赔程序。关键步骤包括:1. **事件发生与识别**:及时识别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如设计变更、指令延误、不利物质条件)。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通常为28天内),向监理/发包人提交书面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由。3. **持续索赔记录**:系统记录事件发生过程、造成的资源闲置、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并收集所有证据(如通知、指令、函件...

工程建筑
91 0

通常不能,但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时可能获得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政策,如果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承包人无权要求调价。然而,如果价格暴涨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价格波动异常巨大、不可预见且非...

工程建筑
90 0

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起算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指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或工程交付日、提交结算文件日等可确定发包...

工程建筑
90 0
免责声明

服务生成的所有内容均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其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不能代表我们的态度和观点。本系统提供的计算结果、问答内容、案例参考等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具体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核定为准。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