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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此类明确约定(例如仅引用建设部旧版示范文本中“28天内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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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具体到建设工程:1. **工程本身损坏**: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坏,通常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自己承担。2. **工期延误**:应顺延工期,承包人不承担延误责任。3. **人员伤亡和第三方财产损失**:各自承担。4. **停工期间的费用**:如必要的人员工资、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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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将产生一系列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核心后果包括: 1. **视为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发包人丧失了以一般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或索赔的权利。 2. **保修期起算**:根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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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挂靠行为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无效。责任承担:1. 对发包人: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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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其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该规定旨在平衡双方利益: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质量风险,同时保障工程最核心部分的质量安全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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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利息起算点通常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而非审计完成之日。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或发包人内部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支付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发包人以其内部审计或财政评审拖延结算,不能成为其不支付工程款的合法抗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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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参照承揽合同)关于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场地及承担不可归责于承揽人风险的精神,以及《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现文物属于不可预见的、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事件。处理程序:1. 承包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行政部门;2. 由此导致的停工、窝工、文物考古作业等,承包人应做好记录和签证;3. 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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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在于分包的内容和对象的合法性。1. **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法律允许劳务分包,但禁止再分包。2. **工程转包**: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第三人。转包被法律明文禁止。3. **违法分包**:包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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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约定无效。工程质量保修期属于法定的强制性最低标准,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缩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如前者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后者为2-5年不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短于上述法定最低年限,该约定无效,保修期仍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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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调整。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通常限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如果出现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发包人指令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范围扩大等),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协商或变更合同。承包人应保留好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证据,并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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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规避验收义务。承包人需注意,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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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建设单位(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发包人需注意:1.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2.已书面通知承包人;3.自行维修的费用应合理,并保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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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这是基于《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规定,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但合同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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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法律上视为其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认可,丧失了以一般质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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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履行法定程序并注意风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实务中,承包人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发出书面催告,给予合理付款宽限期。若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承包人可发出停工通知,并做好现场记录、监理签证等证据保全。停工后,损失计算需有依据(如人员设备闲置费用)。但需注意,若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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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工程纠纷中,起算点较为复杂:1. 工程款请求权:通常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从工程交付、提交结算文件或起诉之日等时间点起算。2. 质量索赔请求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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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固定价合同(如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并非绝对不可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超出订立合同时预见的风险范围,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形,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协商或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保留好设计变更通知、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证据,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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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可以主张工期顺延,但需符合合同约定及履行相应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通常被视为承包人可索赔工期的情形。关键点在于:1. 该气候条件是否属于“异常恶劣”,即超出当地历史同期水平或通常可预见范围;2. 合同是否将其明确列为工期可顺延的事由;3. 承包人是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通常为28天内)向监理和发包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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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能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若因安全管理缺失(如未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等)导致事故,需与分包单位等责任方对受害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可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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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责任包括:1. **行政责任**:对挂靠双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2. **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折价补偿;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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