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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支付对象和责任承担主体需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外关系(对发包人而言):根据合同相对性,发包人应向合同相对方即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若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见前述问题)。对内关系: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通常有协议,工程款最终应归属实际投入的挂靠人。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责任承担:因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等对外债务,...
“背靠背”付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有效,属于附条件的付款条款。但其效力受到诚信原则和合理期限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总包方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工程款债权,或者发包人付款条件已长期无法成就(非因分包方原因),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视为总包方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
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原则:1.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3. 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需注意保留设计变更指令、签证单、会议纪要等书面证...
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确立了“擅自使用视为认可质量合格”的原则。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
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但该规则适用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对于...
是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该规定确立了“总包负总责”的原则。 具体而言: 1. **责任性质**:这是法定的连带责任,不因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内部约定而免除对发包人(建设单位)的责任。 2. **责任范围**:因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或第三人损害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任何...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则不能直接视为认可。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争取加入此类“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并在履约过程中规范...
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将主体结构分包,...
损失分担原则:工程本身损毁、施工设备损坏、停工损失等由各自所有人承担(即工程损毁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承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工期应顺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判断。1. **一般质量瑕疵**:如果仅是轻微的质量问题(如墙面细小裂纹),发包人无权拒付全部尾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但可要求承包人修复、扣减修复费用或主张减少价款。2. **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不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
通常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1. **定性**:政府环保政策(如大气污染治理停工令)具有强制性、突发性,通常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若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也可能适用情势变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2. **损失分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工期...
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但需注意,如果合同实质性内容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发生变更,且当事...
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时,才可能产生“逾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则不能直接视为认可。实务中,承包人应在合同中设置此类条款,并确保结算文件有...
有法律依据,但通常需要履行通知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及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承包人停工前一般应发出书面催告通知,给予合理宽限期,以避免被认定...
可以,但受质量保修期和诉讼时效限制。竣工验收合格仅是对工程表面及常规检测下的认可,不排除存在隐蔽缺陷。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在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包括隐蔽缺陷),承包人均有义务修复。若缺陷造成其他损失,发包人可要求赔偿。相关请求权受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限制,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
在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下可以请求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暴涨若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承包人需证明价格变化是...
通常由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如果相对人(材料供应商)有理由相信与其交易的是被挂靠单位(如合同盖有被挂靠单位公章、使用其账户等),则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即使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挂靠行为违法,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存在过错,司法实践中也常判令其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风险极高...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及相关司法实践,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争议,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确定的,可以申请鉴定。常见情形包括:1. 合同约定为固定价,但工程范围发生重大变更;2. 合同无效,且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3. 当事人对工程量、计价方式、材料价格等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4. 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未被认可,又无其他结算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且工程...
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但若中标合同无效,或工程范围、设计等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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