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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但需注意,如果合同实质性内容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发生变更,且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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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法律依据:1.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图纸是核心的“技术资料”。2.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前提是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若图纸错误是发包人(或设计单位)原因,承包人按图施工导致的返工,不属于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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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情况而定。固定总价合同通常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工程实践,在以下情况可能调整:1. 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范围,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2. 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且非承包人原因造成。3. 遭遇不可预见的重大市场材料价格暴涨等情势变更情形。承包人需在合同中约定调价机制,或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就变更事项签证确认。发生争议时,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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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停工。1. 合同约定:查看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了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的停工权及相应程序。2. 法定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可能构成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承包人行使停工权时,应注意:首先发函催告并给予合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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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返还期限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具体返还:1. 合同约定返还期限和比例。2. 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参照上述管理办法,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可请求返还。发包人逾期返还的,构成违约,承包人有权要求其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参照同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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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需视情况与招标人协商处理。联合体投标是基于各成员方的共同资质和能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一方退出或丧失关键资质,可能导致联合体不再满足中标时的资格条件,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不能单方面继续履行。正确的做法是: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商解决方案,如经招标人同意,由符合条件的另一方或新引入的合格方承接全部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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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图纸是重要的技术资料,其错误属于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由此导致的返工费用、工期延误等损失,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但承包人若在发现图纸错误后未及时通知发包人,可能需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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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设计变更系发包人要求或同意,且实际完成了新增工程,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或签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应注意收集发包人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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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可以。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业主有义务提供准确、完整的项目基准资料(如水文地质、环境、边界条件等)。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及行业惯例,因业主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导致的设计修改、工程延误和费用增加,其风险和责任由业主承担。总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如发现后14天内)向业主发出通知,说明错误内容及对费用和工期的影响,并附上详细证明资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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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设计变更的指令、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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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白合同”**:指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根据中标结果签订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黑合同”**:指当事人私下签订的,在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上与“白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效力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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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设计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如果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减少或取消了部分工程内容,根据公平原则和合同约定(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包人有权要求相应核减合同价款。核减金额应基于变更部分的原合同单价或双方协商的新单价计算。承包人应配合办理变更签证,明确变更内容及费用调整方式。若承包人已完成部分工作但被取消,可就已完部分主张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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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指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内容实质性不一致的两份或多份合同。通常“白合同”(中标备案合同)用于备案,“黑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认定规则如下:1.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当事人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2.非必须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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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工程监理单位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委托监理合同关系。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及《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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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关键要证明设计变更的指令来源、增加的工程量以及已实际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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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开具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不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诉:1. **当场沟通**:如果交警仍在现场,可以立即出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2. **正式处理程序**:携带告知单、驾驶证、行驶证等,在告知单指定的时间(通常是15日内)到交警部门违法处理窗口提出异议。工作人员会进行核查。3. **行政复议**:如果对交警部门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如罚款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该交警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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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能直接针对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复文件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的司法实践,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在性质上往往被视为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其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通常需要通过下级政府据此作出的具体征收决定或补偿安置方案来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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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法建筑不只看是否占用公共土地。根据《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认定为违建。您的院墙可能因未办规划许可、违反规划条件(如高度、位置)等被认定违建。救济途径:1. 收到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2. 重点举证:院墙未违反规划(如属原有院落修复)、情节轻微可改正、拆除决定过重等。3. 审查自然资源局调查程序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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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仔细审查决定书内容,确认作出机关、认定违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限期拆除的期限以及告知的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您的应对步骤:1. 判断建筑是否确属违建(如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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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法定期限”指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旦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就意味着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正处于司法审查的待定状态,其可执行性被中止。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强制拆除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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