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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违反《建筑法》关于从业资格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该施工合同无效。但依据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若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实务建议:发包人应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承包人应确保自身资质与工程要求匹配,避免合同无效风险,即使工程合格,也可能面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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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调整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和价格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1. 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固定价格包干),或约定了具体的调价公式和阈值,则按约定处理。2. 情势变更:如果合同未约定,且价格上涨幅度巨大,超出了商业风险的正常范围,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则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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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类“逾期视为认可”的明确条款,则发包人的沉默不产生认可效力。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争取加入此类条款,并在提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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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其效力认定存在分歧,但倾向于在特定条件下认可其效力,但可能受到限制。该条款是总包商转移业主支付风险的约定。若条款内容明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总包方不存在怠于向业主行使权利等情形,法院可能认可其效力。然而,根据公平原则和《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若该条款过度加重分包人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或总包方故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此外,在保护实际施工人(农民工)权益的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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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旨在促使发包人履行验收义务,防止其从自身过错中获利。但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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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1.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刑事责任(如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负责人刑责)。2. **建设单位**:负有提供真实准确资料、保证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等责任。若其行为对事故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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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书面催告**:向发包人发送正式的结算催告函,设定合理答复期限,保留送达证据。2. **依据合同起诉**:若合同有“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可直接按报送结算文件起诉请求支付。若无,可起诉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3. **主张逾期结算违约责任**:如合同约定了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的违约责任,可一并主张。4. **行使优先受偿权**:注意十八个月行使期限的起算。关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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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若承包人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如支付货款、劳务费、赔偿金等),且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其单位被限制消费或列入失信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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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权利主张。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关键程序是:承包人应及时取得发包人或监理方对设计变更的书面确认(如签证单),并详细记录新增工程的范围、标准和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避免事后因证据不足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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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谨慎行使,并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合同约定“先施工后付款”或按进度付款,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到期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停工),但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然而,若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比例较小或非关键节点款项,承包人随意停工可能导致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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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被视为政策变化风险,一般由发包人承担或双方合理分担,具体取决于合同约定。法律分析:1. **属于情势变更**:此类非商业风险的重大政策变化,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2. **风险分配**:如果合同采用示范文本(如GF-2017-0201),通用条款约定了法律变化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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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纠纷都必须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必须鉴定的核心情形是:对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且通过现有证据(如合同、签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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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倾向于在特定条件下认可其有效性。其法律性质属于附条件的付款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法院审查重点在于:1. 条款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 总包方是否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或过错导致业主付款条件不成就。若总包方存在过错,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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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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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遵循“总包负总责,分包负相应责任”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或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 1.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需统一管理,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协调现场安全作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事故,总包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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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量增加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或属于发包人变更,可以要求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工程实践,若因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增加,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可预见的合理风险范围,承包人有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承包人需在合同中对调价情形和程序作出约定,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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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默认其认可了除主体结构外的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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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遵循“谁负责生产,谁承担安全责任”原则,通常涉及多方。1. **建设单位**: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资料、压缩合理工期、未保障安全费用等,需承担责任。2. **施工单位**(总包、分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需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措施。3.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应要求整改或报告,未履职需承担责任。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需符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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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挂靠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管理秩序,违反了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可能面临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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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关键在于承包内容:1. 劳务分包:承包人仅承包劳务作业(如砌筑、抹灰),包工不包料,施工技术、主要材料、大型机械由总包或专业分包提供。合法的劳务分包是允许的。2. 工程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第三人,自身不履行管理义务。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3. 违法分包:包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再分包等。效力问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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