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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量)导致工程范围或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签订合同时双方可预见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可以请求调整工程价款。关键点在于:1. 变更是否“重大”,通常指超出原工程量一定比例(如15%);2. 变更原因是否归责于发包人;3. 合同是否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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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合同约定及价格上涨性质而定。1. 合同有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了价格波动风险分担机制(如调价公式、风险幅度),从其约定。2.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若价格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承包人通常需自行承担。若价格上涨幅度巨大,超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可能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原则,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实践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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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限制条件包括:1. 起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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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则不能直接视为认可。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争取加入此类“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并在履约过程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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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承包人可以要求协商调整。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环保政策加严通常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政府行为变化,导致建材成本异常上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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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抗辩与反诉。1. 抗辩(抵销):如果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该义务与支付工程款义务具有对价关系(如修复义务),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抵销。例如,局部质量瑕疵的修复费用。2. 反诉:如果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如主体结构不合格或需整体返修,造成的损失可能超过工程款本身,发包人应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等。发包人需就质量问题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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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企业字号(商号权)属于重要的在先权利之一。您可以:1. 在异议期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2. 若已注册,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字号不受五年限制)。关键在于证明:您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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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是商标使用中常见的符号,其法律含义和适用条件不同:1. **®符号**: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缩写,表示该商标是已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根据中国法律,只有商标注册人才有权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标注®符号。未注册商标擅自使用®,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处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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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地址变更是常见的注册事项变更。若不及时办理变更,可能导致以下风险:1. 无法及时收到商标局的官方文件(如撤销、无效宣告通知),导致丧失答辩权利,商标可能被撤销。2. 影响商标转让、续展等后续业务的办理。3. 在侵权维权时,对方可能以注册信息不实进行抗辩。变更申请相对简单,提交《变更商标申请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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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商务法》和《商标法》,电商平台在特定条件下负有责任,并为您提供了明确的维权路径。**平台责任**:如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则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平台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公示通知-删除程序。**维权步骤**:1. **固定证据**:对侵权店铺页面、商品信息、销售记录等进行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取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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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选择具体的类别和项目。选择策略:1. 核心业务覆盖:务必覆盖当前及近期计划开展的核心业务所在类别。2. 关联类别防御:考虑业务上下游、可能拓展的领域或容易产生混淆的关联类别,进行防御性注册。3. 避免全类注册:除非预算充足且有长远品牌规划,否则无需盲目全类注册。选错类别的影响:1. 保护范围缺失:未注册的类别不受保护,他人可在该类别注册相同商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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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商标注册彻底失败,您依法享有申请复审的权利。具体应对步骤:1. **分析驳回理由**:通知书会载明驳回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具体理由。常见理由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第三十条(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近似)等。2. **评估复审可行性**:针对不同理由,策略不同。对于绝对理由驳回(如第十、十一条),需论证商标具有显著性或不属于禁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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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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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这是商标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而言:1. 范围限制:您只能在《商标注册证》上明确列出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属于不规范使用,且在该超出类别上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若与他人在该类别上的在先商标冲突,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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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申请商标注册需提交:1.《商标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清晰的商标图样;4.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流程主要包括:形式审查(约1-2个月)、实质审查(约6-9个月)、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公告期)、核准注册发证。若一切顺利,无驳回或异议,整个流程约需9-12个月。商标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十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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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法律含义不同:1. “®”:是“注册商标”的标记,代表该商标已在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包装、说明书等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标注是权利,而非义务。2. “™”:是“商标”的英文缩写,通常用于未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表示使用者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但不具有法律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含义,我国法律未对其使用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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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能。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审查实践:1. 商标图样:申请提交后,不允许对商标图样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如果修改涉及商标的显著特征(如改变图形、文字、组合方式等),相当于提交了新商标,需要重新申请。仅允许对非实质性的、明显的错误或不清楚之处进行细微修正,且不能超出原图样范围。2. 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提交后,不能增加商品或服务项目,只能删减。如果需要扩大保护范围,必须另行提交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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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采取以下多种途径维权:1. 行政投诉:向侵权商家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行政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并处以罚款。此途径效率较高。2. 平台投诉: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可依据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如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投诉,要求下架侵权商品链接。3. 发送律师函:委托律师向侵权方发送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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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随意扩展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在核定商品之外使用该注册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不能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若在未注册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并标注®标记,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或罚款。若想在更多类别或商品上获得保护,必须另行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申请获准前,可以使用但不标注®,并注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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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通常由商标局、商评委或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当事人请求和证据认定。特殊保护体现在:1. 跨类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可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防止淡化、丑化。2. 阻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他人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 对抗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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