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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该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计算公式通常为:补偿额=(共同还贷本息总额÷购房总支出)×房产现值×50%。实务建议:1. 保留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2. 可协商或委托评估确定房产现值;3. 若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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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该栋楼相关楼层的住户或业主)主张补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否则也应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实务步骤:1. 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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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由推人孩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推人孩子作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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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餐馆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确保其环境安全,如及时清理地面水渍、设置警示标志等。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通常可以推定餐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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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以反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对于一般的、非公益性质的动产(如现金、首饰)赠与,只要尚未实际交付,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口头承诺,受赠人无权强制要求交付。对于不动产(如房屋)赠与,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才视为权利转移,在登记前同样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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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您作为出借人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时,该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您作为自行车的出借人(非生产者或销售者),如果明知或应知自行车存在刹车失灵等缺陷,却未告知同事,则您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您在出借时已尽到合理检查义务,并不知晓存在缺陷,且该缺陷非常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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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并非遗嘱有效的唯一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及公证遗嘱,各有其法定要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有效。实务建议:1. 确保遗嘱内容清晰、无歧义,处分个人合法财产;2. 严格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避免无效;3.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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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独占。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共同决定用途(如抵扣物业费、改善小区环境)。物业公司若提供服务,可扣除合理管理成本,但需定期公示收益与开支。若物业公司侵占收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要求其返还,或向住建部门投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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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区分借款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1. 借款期内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如果合同完全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期内的利息。2. 逾期利息:即使合同未约定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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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至关重要,否则可能导致担保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意味着:1.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决定。2. 被担保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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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应及时召集;若监事会或监事也不召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实务建议:1. 小股东应首先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保留证据;2. 若提议被无视,可请求监事会召集;3. 若监事会不作为,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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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的财产结算按以下原则处理:1. 结算时点: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2. 退还方式: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3. 退还财产份额的确定: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4. 具体计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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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投资人仍需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投资人变更后的责任,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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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担保合同的效力需区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擅自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7条,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善意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公司决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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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公司“对赌”的效力,司法实践经历了变化。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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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仅凭转账凭证可以初步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启动诉讼程序。如果被告无法对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法院可能支持原告的借贷主张。但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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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额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的计算顺序如下:1. **有约定从约定**:如果仓储合同中对赔偿计算方法或数额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2. **无约定按损失时市场价格**: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保管人仅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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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计算公式通常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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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以向广告主(商品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中的一方或多方索赔。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具体责任:1. 广告主(经营者):承担首要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2.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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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权利:1. 通知债务人(付款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设立后,质权人有权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该通知对债务人有约束力。债务人接到通知后,不得再向出质人清偿,否则其清偿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2. 主张代位权:若债务人已向出质人支付,该支付行为不能对抗已收到通知的质权人。质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重新履行付款义务。3. 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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