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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责任包括:1. **行政责任**:对挂靠双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2. **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折价补偿;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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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方对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时,可申请鉴定。常见情形包括:1. 合同约定为固定价,但涉及大量设计变更、签证,对变更部分价款有争议;2. 合同无效,需对工程现值进行鉴定以折价补偿;3. “黑白合同”均无效,需鉴定确定合理价款;4. 工程未完工,对已完工程量及价款有争议;5. 发包人单方委托的结算审核结果不被承包人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鉴定需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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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依据合同约定,若合同有“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在期限届满后主张权利。2. 发送书面催告函,设定合理期限,并保留送达证据。3. 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承包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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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整,但需符合约定或法定情形。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范围内的价格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工程实践,以下情形通常可调整价款:1.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增减;2.工程范围发生变更,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3.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极端异常地质条件)。 实务中,承包人应注意: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或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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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其适用前提是:1.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2.“黑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上与中标合同不一致。若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当事人自愿招标后另行订立合同的,也可参照此规定。 若招标后合同发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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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这是基于《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规定,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但合同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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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责任的条款,通常被视为结算和清理条款,独立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法律后果的规定,其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本身涉及公共安全,法律对工程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因此,即使合同整体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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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为:1. 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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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限和范围规定如下:1. 行使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2. 权利范围: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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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标投标法的严肃性和公平竞争秩序。但存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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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难度较大,但并非绝对无法获得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承包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1. 设计变更确实发生且非承包人原因;2.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造价的增加;3. 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变更并同意或指示实施(默示认可)。证据可以包括: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往来函件、施工日志、影像资料、以及能证明发包人从变更中受益的事实。若合同明确约定“无书面签证不增加费用”,则承包人主张将极为困难。因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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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由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人(出借资质方)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法实践普遍认为:1. 对外债务(如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分包):由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或有权代理,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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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工程量增加是否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设计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建设工程实践,如果工程量的重大变化是由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或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漏项、或地质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且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承包人有权请求调整价款。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对调价情形、程序(如图纸会审、签证)进行约定,并及时履行通知和索赔程序,固定相关证据(如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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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无限期拖延。“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可,但其适用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总包方不能消极等待业主付款,而应积极行使向业主的收款权利。如果因总包方原因(如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导致业主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总包方怠于向业主主张权利,法院可能不支持其以“背靠背”条款抗辩。部分司法观点认为,应给“背靠背”付款设定合理期限,超出合理期限后,无论业主是否付款,总包方都应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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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引发的费用和工期调整,核心在于合同约定和证据固定。 1. **合同依据**:首先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或双方专用条款中关于“变更估价”和“工期顺延”的约定。通常约定,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单价执行,无相同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单价,既无相同也无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提出单价报发包人确认。 2. **程序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变更指示后,按规定程序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和工期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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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满足合同约定及履行必要程序。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通常属于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工期可顺延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一般被明确为工期顺延的事由。承包人关键要做到:1.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常为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书面工期顺延申请报告;2. 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延误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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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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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切忌消极等待或自行拆除,应立即采取法律行动以阻止决定的执行并寻求救济:1. **仔细审查决定书**:查看其认定的事实(如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法律依据、作出机关、救济途径告知是否完整(应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及期限)。2. **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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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能直接针对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县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直接受案范围。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在对依据该方案作出的具体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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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属于典型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中,重点在于举证证明受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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