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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约定或过错分担。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对内,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责任划分依据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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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将主体结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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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处理不一,但主流观点倾向于不支持或部分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财产处理的规定,管理费属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对于转包、违法分包中的管理费,法院可能认为这是违法收益,不予支持,收缴非法所得。对于挂靠中的管理费,通常视为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的对价,因违法而无效,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考虑被挂靠单位是否实际提供了管理服务,若确有投入,可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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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满足特定情形。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工程量的变更是由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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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主要有三种类型:1. **独占使用许可**:许可人(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将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自身也不得使用。2. **排他使用许可**:许可人将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但许可人自身可以继续使用。3. **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人可以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同时自身也可使用。**签订许可合同注意事项**:- **明确许可类型、期限、地域和商品范围**:这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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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您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1. **申请驳回复审**: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交理由和证据,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或存在其他可注册情形。2. **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尝试获取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同意书》或达成转让、共存协议,并提交给商标局或商评委。3. **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无效或撤销**:如果引证商标存在注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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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采取以下多种途径维权,通常可组合使用:1. 行政投诉:向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该途径处理速度相对较快,行政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并处以罚款。2. 司法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可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赔偿数额可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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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这意味着:1. **范围限定**:您只能在《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标注®。2. **超范围使用风险**:A. 在未注册类别上使用,不享有专用权,无法阻止他人使用或注册。B. 若在未注册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可能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构成冲突,面临侵权诉讼。C. 若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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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 **行政途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可责令立即停止,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并处罚款。处理速度快。2. **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可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或法定赔偿确定)。3. **刑事途径**:对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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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标抢注,您可以依据《商标法》相关条款采取以下程序:1. **异议程序**:若抢注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期(3个月内),可基于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理由提出异议。2. **无效宣告程序**:若抢注商标已获注册,可在5年内(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理由同上,或基于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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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必须依法办理核准手续,仅凭双方私下签订的转让协议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且受让人的权利存在不确定性。完整流程如下:1. 签订转让协议:双方就转让的商标(需明确注册号)、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这是基础,但并非最终确权步骤。2. 共同提出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提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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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效使用证据是应对“撤三”的关键。证据必须能证明在对方申请撤销日前三年内,你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有效证据包括:1. 商品证据: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包装、标签、说明书、质检报告等。2. 销售证据:销售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转账记录等。发票最好显示商标名称和具体商品。3. 宣传证据:广告合同、广告样件、宣传册、展会照片、媒体报道、网络宣传截图(如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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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尝试要回,具体途径取决于抢注商标的状态:1. 如果处于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立即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2. 如果已注册未满5年(驰名商标不受5年限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主要理由包括:a) 抢注人未经授权,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b) 侵犯你的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商号权、姓名权)。c) 抢注人与你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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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商标撤三”制度,即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为了防止商标囤积和资源浪费。风险包括:1. 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一旦被撤销,商标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2.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撤三”抗辩,您需要提供使用证据,若无法提供,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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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备案并非许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自双方签署生效),但其法律意义重大:1. 对抗效力:未经备案,许可合同仅在许可双方之间有效。如果许可人(商标权人)将商标再许可给不知情的第三方(善意第三人),或将该商标转让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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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问题。1. **黑白图样(不指定颜色)申请**:视为不限定颜色保护。注册成功后,商标注册人可以任意变换颜色使用该商标(如黑白色、红色、蓝色等),只要不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如整体构图),都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且保护范围覆盖所有颜色组合。这在使用上更为灵活,也更容易满足“撤三”制度中对“使用”的要求。2. **彩色图样(指定颜色)申请**:商标专用权以申请时指定的颜色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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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是两种不同的商业标识权。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受《商标法》保护。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用于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两者冲突时,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他人将您在先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商号登记使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商标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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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建议按以下步骤采取法律措施:1. 证据固定:这是维权的基础。务必全面收集并公证保全侵权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侵权产品的实物、发票、收据;侵权店铺的门头、店内陈列照片/视频;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页面截图、链接、交易记录;侵权人的主体信息(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者信息等)。2. 发送律师函:委托律师向侵权方发出警告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此举可能促成快速和解。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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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简称,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其制度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申请“撤三”并非无条件的:1. 申请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不限于利害关系人。2. 前提条件:商标注册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商业使用。3. 举证责任倒置: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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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制度的简称,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该制度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撤三”并非随意行为,申请人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说明理由)。商标注册人收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指定三年期间(自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商标用于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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