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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合同约定及义务履行顺序而定。如果提交竣工资料是发包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即先履行义务),则承包人不提交,发包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拒绝支付。但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顺序,或发包人付款义务在先,则发包人不能单纯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尾款。发包人应催告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若承包人仍不提交,发包人可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扣减少量违约金),但通常不能完全拒付工程价款核心部分。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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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无效合同中管理费的原则是:不予支持,已收取的应予返还,但可能考虑实际参与管理的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和折价补偿的规定,转包、违法分包中的“管理费”作为非法所得,法律原则上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政策中倾向于,对于没有实际参与施工、管理、只出借资质的单位请求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对于实际参与了组织管理、协调的,可酌情支持部分劳务成本等实际支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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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权利。首先,应审查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了“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条款。若有明确约定(如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承包人可主张以送审价为准。若无此约定,根据《民法典》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答复,逾期仍不答复的,可视为发包人怠于履行协作义务。承包人可据此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关键在于保存好提交结算资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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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规定突破了合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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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是基于无效合同处理中的“折价补偿”原则,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承包人无法获得劳动成果的对价,同时防止发包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实务中,承包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若工程仅部分合格,则仅能就合格部分主张价款。若合同约定的价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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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处理不一,主流观点是:对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管理费,法院可能基于该约定是非法利益而不予支持,已收取的应予收缴。对于挂靠关系中的管理费,通常视为出借资质的对价,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可能不支持被挂靠人主张,或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参与管理情况酌情处理。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财产返还和过错赔偿的规定,以及《建筑法》禁止非法转包、挂靠的强制性规定。管理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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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处理不一,但倾向于不支持或仅部分支持。管理费通常出现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合同中。处理原则:1. **非法所得,应予收缴**:根据原司法解释(已废止)精神,对于没有实际参与施工、管理,仅通过转包、违法分包牟取的管理费,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收缴该非法所得。2. **实际参与管理,可酌情处理**: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参与了工程管理、协调等工作,投入了人力物力,法院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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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签字,并附上双方身份证明文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双方私下签订的转让协议,只要符合《民法典》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且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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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特殊的商标类型。**集体商标**(《商标法》第三条):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镇江香醋”。**证明商标**(《商标法》第三条):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等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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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绝对理由):1. 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2. 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3.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如“苹果”用于水果);4.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如“纯净”用于水);5. 缺乏显著特征的(如简单的线条、通用数字)。但经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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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转让协议并不等于完成商标权转移。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必须办理的官方手续**: 1. **提交申请**: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2. **商标局审查**:商标局对转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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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即在具体案件(商标注册、异议、争议、侵权查处)中,由商标局、商评委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和证据进行认定。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的特殊保护,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1. 禁止注册与使用: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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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对于跨境电商而言,在目标市场国家/地区注册商标至关重要。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仅在中国境内受保护。若产品销往海外但未在当地注册商标,可能面临被抢注、无法投诉平台侵权链接、甚至被控侵权导致产品下架、账户冻结等风险。注册国际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1. 单一国家注册:直接向目标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申请。适用于重点市场或非马德里体系成员国。需了解该国语言、法律和流程,通常委托当地代理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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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商标注册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申请。主要流程如下:1. **商标查询**:在提交申请前,建议通过商标局官网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近似查询,评估注册风险。2. **提交申请**: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商品/服务类别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可以电子提交或纸质提交。3. **形式审查**:商标局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进行审查,通过后下发《受理通知书》。4.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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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按类别申请,依据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选择类别是战略性问题:1. **核心类别**:必须覆盖企业当前主营产品或服务所在的类别。例如,软件公司应注册第9类(计算机软件)、第42类(软件开发服务)。2. **关联类别**:覆盖与主营业务密切关联或容易产生混淆的商品/服务。例如,生产服装(第25类)的企业,可考虑注册第18类(皮具)、第35类(广告销售)。3.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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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将“公告”贴在您家门上并视为送达,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告送达”程序,通常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行政送达可参照),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最后一种送达方式,有严格适用条件:1. 前提条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直接、留置、邮寄等)均无法送达。2. 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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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依法请求行政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请求补偿的步骤:1. **收集证据**:保留征用决定书、凭证(若无书面凭证,则记录时间、地点、执法人员、车辆情况)、车辆使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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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监督和审查:1.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规章除外)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2. **向制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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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检验报告是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关键证据。如果商家对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认为其存在程序违法、样品来源不明、检验方法错误、结论不科学等问题,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律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具体操作如下:首先,商家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被告知后或收到处罚告知书后)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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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阶段和条件下,仍有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关键时间点:1. 在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如果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如处罚决定)本身不服,可在其起诉期限(通常6个月)内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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