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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构成违约。承包人应:1. 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送正式的结算报告和催告函;2. 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但发包人怠于启动审计,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3. 在诉讼中,法院通常会支持以承包人送审价为基础,结合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据认定工程款。承包人需注意...
核心区别在于分包的内容是否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机械和技术管理。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分包内容仅为劳务,包工不包料。工程转包则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是“包工包料”的整体转手。法律后果:劳务分包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下是合法的。转包则是《建筑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转包合同无效,转...
挂靠施工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责任承担上:1. 对发包人: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旨在减轻承包人资金压力。 1. **返还期限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虽已修订,但原则沿用)及《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即质保金扣留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具体起算时间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应明确约定比例(现行规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和返还时间节点(如到期后...
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对质量缺陷履行修复义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
如果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例如“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答复视为认可”),则承包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主张按照其提交的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若合同无此类“默示条款”,则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不直接产生认可结算的效力。此时,承包人应发函催告,若仍无果,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在给予合理期限后,直接提起诉讼或仲...
原则上固定总价合同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在材料价格发生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异常暴涨时,承包人可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承包人...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能被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则不能直接视为认可。因此,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争取加入此类“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并在提交...
可以,利息起算点通常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而非审计完成之日。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或发包人内部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支付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发包人以其内部审计或财政评审拖延结算,不能成为其不支付工程款的合法抗辩理...
原则上由业主承担,但具体需看合同风险分配条款。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业主)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2.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3.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4.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变化等。因此,对于业主提供...
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如果签订的书面合同与中标合...
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但若招标投标活动本身无效,或合同内容变更并非实质性变更,则可能...
可以。固定价合同(如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并非绝对不可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超出订立合同时预见的风险范围,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形,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协商或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保留好设计变更通知、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证据,以证明...
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主要索赔项目包括:1. 已完工程价款;2. 已进场材料设备款;3. 人员遣散、机械设备停滞、窝工损失;4. 现场看护保管费用;5. 撤场费用;6. 利润损失(需合同有约定或可证明)。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
在工程总承包(EPC/交钥匙)模式下,承包人对设计工作承担“单一责任”,责任界定更为严格。1. **责任标准**:通常适用“功能保证”或“成果保证”标准,即承包人需保证最终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规格、产能、性能等要求,而不仅仅是履行了合理的设计注意义务。即使设计由分包商完成,总承包人也需对设计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2.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根据《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通常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无效,其中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原则上也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此“折价补偿”的计算方式可能实际参照了包含质保金扣除方式的结算条款。此外,承包人的法定保修义务并不因合同无效而免除。发包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的条...
挂靠施工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复杂。1. 对发包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对下游(如材料商、农民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
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法确定。首先,查看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了变更估价的原则(如参照类似项目单价)。其次,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实践中,承包方应注意保存好设计变更通知、签证单...
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效力认定存在分歧,但倾向于在特定条件下认可其效力,同时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将发包方的商业风险转移给承包方,可能显失公平。目前主流司法观点是:条款本身有效,但付款方(总包方)负有举证证明其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且业主未付款的举证责任。若付款方怠于向业主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分包方或实际施工...
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但若招标投标活动本身无效,或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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