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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一般顺延,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通常:1. 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工期相应顺延。2. 工程本身损坏、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已投保,由保险赔付)。3. 施工方机械设备损坏、停工人工费、窝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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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由业主承担。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采用FIDIC银皮书或国内示范文本,其风险分配原则是“业主承担外部风险,承包商承担执行风险”。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业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错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承包商在接收资料时有合理审查义务,若其发现错误未及时通知,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条款至关重要,应明确约定业主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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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变化,费用和工期一般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提供符合约定的施工条件,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索赔损失。地下文物属于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通常约定,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法律依据还包括《文物保护法》。处理流程:1. 承包人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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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合同约定和价格上涨幅度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而定。如果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且未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则通常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但是,如果价格涨幅异常巨大,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范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则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此时,受不利影响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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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的效力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并非绝对有效。所谓“背靠背”条款,通常指总包方以其获得业主付款作为其向分包方付款的前提。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该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总包方是否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是否存在恶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等情形。如果总包方怠于向业主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分包方利益,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支持分包方的付款请求。因此,该条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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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支付对象和责任承担主体需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外关系(对发包人而言):根据合同相对性,发包人应向合同相对方即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若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见前述问题)。对内关系: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通常有协议,工程款最终应归属实际投入的挂靠人。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责任承担:因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等对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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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发包人授权和监理合同,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涉及工程量、工期、费用等事项的签证单,对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建筑法》及相关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其签认行为属于履行监理职责,构成发包人对相关事实的确认。除非发包人能证明监理人员超越权限或与承包人串通,否则该签证单可作为结算和索赔的有效证据。承包人应确保签证单内容清晰、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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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中,这是“无效合同有效处理”原则的体现,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因合同无效而让发包人无偿获得合格工程。承包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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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并固定证据。1. 索赔依据: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及合同约定。2. 索赔程序: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常为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书面索赔意向通知和详细的索赔报告,列明索赔理由、计算方式、证据清单(如人员、机械窝工清单、租赁合同、工资单、计价依据)。3. 关键证据:发包人导致延误的证明(如设计变更指令、未及时提供场地、图纸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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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确立了“工程质量优先”的原则,即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的核心权益(获得工程款)仍应得到保障。实务中,承包人需要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若合同约定的价款因无效而无法直接适用,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委托造价鉴定,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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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将主体结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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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在于分包的内容和对象: 1. **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仅分包“人工”,不涉及主要材料、机械和技术管理。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2. **工程转包**: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第三人。转包人完全退出合同关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转包被严格禁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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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单方扣减,需遵循法定或约定程序。工程质量问题属于违约或侵权责任范畴。正确的做法是:1. 通知承包人修复;2. 若承包人拒绝或无法修复,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修复,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 就修复费用或损失赔偿与承包人协商,或通过诉讼、仲裁解决。发包人单方扣款缺乏法律依据,可能被认定为违约付款。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或扣款计算方式,且经过有效确认程序,则可能依据合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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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交。具体流程如下:1. 商标查询:在提交申请前,建议通过商标局官网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近似查询,评估注册风险。2. 准备材料: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清晰的商标图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以及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3. 提交申请:可自行通过商标局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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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企业字号(商号权)属于重要的在先权利之一。您可以:1. 在异议期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2. 若已注册,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字号不受五年限制)。关键在于证明:您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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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1. **权利性质与法律依据**:商标权是知识产权,受《商标法》保护,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商事主体标识,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效力通常限于登记机关辖区和行业。 2. **取得方式**:商标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字号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取得。 3. **功能**:商标区分商品/服务来源;字号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 **冲突处理**: 当在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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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按构成要素主要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商标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选择建议**:1. **文字商标**:指纯文字(包括汉字、拼音、外文)。优点:便于呼叫、传播和记忆,注册成功率相对较高,保护范围聚焦于文字本身。是企业品牌命名的核心。2. **图形商标**:指由几何图形、人物、动物、景物等构成的商标。优点:形象生动,视觉冲击力强,不受语言限制。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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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制度的简称,规定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该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您的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商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这里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能证明使用的证据包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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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使用中需注意以下风险:1. **不规范使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注册人名义、地址等,可能导致被责令改正,严重可能被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2. **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在未注册的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并加注®标记,属于冒充注册商标,可能受行政处罚。3. **成为通用名称**:商标因管理不善沦为商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任何人均可申请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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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使用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可依据《商标法》相关条款,根据不同阶段采取行动: **1. 初审公告期内(3个月)**:提出异议。 - **理由**: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关键**:需提供证据证明您在先使用该商标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且对方存在“不正当手段”(如明知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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