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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通常,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发包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工期延误遭受的实际损失(如租金损失、经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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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六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通常,招标文件会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能要求赔偿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损失。损失包括中标人为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预期利润损失等。中标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继续签订合同,或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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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根据缺陷性质采取不同步骤:1. 通知义务:立即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修复。2. 自行修复:若承包人拒绝或迟延修复,为避免损失扩大,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修复,保留费用凭证,向承包人追偿。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3. 索赔损失: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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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关键看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及后续司法实践,审计结论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当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时,审计结论才对双方有约束力。即使有此约定,若审计程序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启动或无法完成,承包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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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权索赔停工损失(如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管理费等)及顺延工期。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应做到:1. 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停工原因及情况;2. 做好现场记录,收集证据(如监理日志、现场照片、人员设备清单);3. 按合同约定程序提交索赔报告,明确损失计算明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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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作为支付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履行开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来对抗其支付工程款这一主要义务。发包人正确的做法是支付工程款,同时可另案或另诉要求承包人履行开票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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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得到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规避验收义务并转嫁质量风险。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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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发生纠纷时积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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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标投标法的严肃性和公平竞争秩序。但存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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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遵循“谁负责生产安全,谁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通常是多因一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1.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提供真实准确资料,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2. 施工单位(总包和分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需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设置安全设施。3. 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发现隐患应要求整改或报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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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根据承包人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判断是否“过分高于”,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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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随意调整,但存在例外情形。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材料价格**异常、剧烈**的上涨,超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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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主体较为复杂,通常由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人(出借资质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签字方(通常是被挂靠人项目部)是直接债务人。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以及《建筑法》关于禁止挂靠的规定,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法院通常会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即是否知晓挂靠事实)。为保护交易安全,供应商、租赁方等在与项目部签约时,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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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免责或顺延工期,但需履行相应程序。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免责)及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处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具体分析,通常合同范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会将其列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承包人需注意:1. 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或恶劣气候的定义、后果及处理程序的约定。2. 及时通知: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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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区别在于分包的内容是否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机械和技术管理。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分包内容仅为劳务,包工不包料。工程转包则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是“包工包料”的整体转手。法律后果:劳务分包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下是合法的。转包则是《建筑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转包合同无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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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和损失承担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1. 合同约定优先:标准施工合同范本(如GF-2017-0201)通常约定,发现文物、化石以及地下障碍物,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并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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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擅自使用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认可。承包人仍需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法定保修期内负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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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增加了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量,这属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承包人有权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注意保留设计变更的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证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出价款调整申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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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禁止。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将主体结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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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无限期拖延。“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可,但其适用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总包方不能消极等待业主付款,而应积极行使向业主的收款权利。如果因总包方原因(如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导致业主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总包方怠于向业主主张权利,法院可能不支持其以“背靠背”条款抗辩。部分司法观点认为,应给“背靠背”付款设定合理期限,超出合理期限后,无论业主是否付款,总包方都应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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