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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被视为政策变化风险,一般由发包人承担或双方合理分担,具体取决于合同约定。法律分析:1. **属于情势变更**:此类非商业风险的重大政策变化,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2. **风险分配**:如果合同采用示范文本(如GF-2017-0201),通用条款约定了法律变化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依据上述司法...
总承包人仍可能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是指定分包,只要总承包人同意了该指定并与其签订了分包合同,在法律上就构成了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总承包人若未尽到总包管理职责(如技术协调、质量安全监督等...
需满足法定或约定程序,否则可能不被支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维修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可从质保金中扣除。但发包人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并给予承包人合理的修复期限,同时保留通知凭证、维修合同、费...
司法实践中对其效力认定存在分歧,但倾向于在特定条件下认可其效力,同时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背靠背”条款指总包方约定在收到业主付款后,再向分包方支付相应款项。其有效性取决于:1. 条款是否明确、无歧义;2. 总包方是否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若因总包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导致业主未付款,该条款不能成为其拒付分包款的抗辩理由;3. 不能无限期拖延,若业主支付已无合理可能或期限过长,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支持分...
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规避验收义务。建议发包人务必先...
可以同时主张,但总额不得超过法律支持的上限。工程款利息(法定孳息)和违约金(违约责任)性质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既请求支付利息,又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可以一并主张。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发包人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
质量保修期由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合同约定可长于但不得短于法定期限。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精神,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属于不可预见的、非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情况。处理原则如下: 1. **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承包人应立即停止该区域的施工,保护现场,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包人也有义务协助。 2. **工期和费用处理**: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所产生的费用(如停工、看护、配合考古发掘等费用)以及可能的工...
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法律依据:1.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承包人负有检验和拒绝使用的法定义务。若承包人明知不合格仍使用,需与...
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维护权益: 1. **履行催告程序**:承包人应正式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组织竣工验收。函件中应明确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已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并设定一个合理的验收期限(可参考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保留好送达证据。 2. **视为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
原则上应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可向勘察单位追偿。根据《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勘察单位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勘察合同关系,勘察报告错误属于勘察单位违约。因此,因此导致的基础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费用超支和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在向承包...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1.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刑事责任(如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负责人刑责)。2. **建设单位**:负有提供真实准确资料、保证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等责任。若其行为对事故负有...
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工期顺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及第八百零三条:1. **损失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由各自所属单位负责。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否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 **工期处理**:因不可抗力影响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工期相应...
原则上不能。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是基于税法规定产生的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抗辩权主要针对对价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即付款义务的履行条件),否则发包人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通常会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同时判决承包人在收...
原则上不能,但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留置权(针对特定资料)。1. **交付竣工资料是法定义务**: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这是承包人完成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是两项不同的义务。2. **行使抗辩权的限制**:如果合同未约定交付资料是付款的前提条件,承包人一般不能以未付款为由拒...
垫资施工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其合同条款有效。但国家政策不鼓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
如果工程量增加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或属于发包人变更,可以要求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工程实践,若因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增加,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可预见的合理风险范围,承包人有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承包人需在合同中对调价情形和程序作出约定,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默认其认可了除主体结构外的工程质...
并非所有纠纷都必须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必须鉴定的核心情形是:对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且通过现有证据(如合同、签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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