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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整,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变化意味着风险基础的改变。 1. **调整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原则及合同公平原则,如果工程量的增减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特别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施工条件变化等,应当调整合同价款。 2. **法律与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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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规则。但适用前提是必须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如果项目不属于强制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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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满足合同约定及履行必要程序。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通常属于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工期可顺延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一般被明确为工期顺延的事由。承包人关键要做到:1.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常为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书面工期顺延申请报告;2. 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延误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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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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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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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类“逾期视为认可”的明确约定,则发包人的沉默不产生认可的法律效果,双方仍需就结算进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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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属于违法活动,对外法律责任承担需区分对内和对外关系。对内,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外,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工程款纠纷中,司法实践通常判决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方)与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涉及对下游分包商、材料商的债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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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在于分包内容与资质要求:1. 分包内容: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分包方包工不包料;工程分包则是分包部分专业工程,分包方包工包料。2. 资质要求:劳务分包企业需具备施工劳务资质;工程分包(专业分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 合同标的:劳务分包合同标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和管理费;工程分包合同标的是部分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4. 责任承担: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一般不直接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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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指合同约定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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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但该规则适用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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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有效,但司法实践中对其适用有严格限制。该条款是总包方转移业主支付风险的常见约定。其效力通常被认可,但若总包方怠于向业主行使权利(如不积极结算、不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业主付款条件已成就而总包方无正当理由不主张,则可能被认定为总包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总包方需向分包方付款。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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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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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产生一系列对发包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1. **视为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发包人丧失了以一般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或索赔的权利。 2. **保修期起算**: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为竣工日期,同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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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书面催告:向发包人发送正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催告函,明确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并告知逾期不组织的后果。2. 提交竣工资料: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按合同约定送达发包人,并保留送达凭证。3. 利用法律推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若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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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中的严重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法分包行为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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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联合体各方通常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联合体一方(如施工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违约(如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业主有权要求联合体任何一方(包括设计方、供货方等)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承担了责任的一方,有权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违约方追偿。因此,在组建联合体时,各方应签订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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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履行催告义务**:工程符合竣工条件后,书面正式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资料,并催告其组织验收。保留送达证据。2. **利用合同条款**: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后X天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则可据此主张权利。3. **申请单方验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在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时,承包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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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精神,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需保留好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签证单、会议纪要、施工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变更事实及增加的工程量。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避免事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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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设计图纸是发包人应提供的重要技术资料,其错误属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瑕疵。因此,由此导致的返工、修复、工期延误等损失,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应注意在发现图纸错误时,及时通过工程联系单等形式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并保留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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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受质量保修期和诉讼时效限制。竣工验收合格仅是对工程表面及常规检测下的认可,不排除存在隐蔽缺陷。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在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包括隐蔽缺陷),承包人均有义务修复。若缺陷造成其他损失,发包人可要求赔偿。相关请求权受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限制,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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