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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产生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1. 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认可,丧失以一般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或索赔的...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包括人工费、机械租赁费、材料保管费、管理费等实际损失以及合理的利润损失。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实务中,承包人应注意:1. 及时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停工原因和要求;2. 做好现场签证,详细记录停工时间、人员设备数量等;3. 收集和...
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其价格固定范围通常限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惯例,如果因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发生实质性增减,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可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条款或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
如果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例如“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答复视为认可”),则承包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主张按照其提交的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若合同无此类“默示条款”,则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不直接产生认可结算的效力。此时,承包人应发函催告,若仍无果,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在给予合理期限后,直接提起诉讼或仲...
挂靠施工属于违法活动,对外法律责任承担需区分对内和对外关系。对内,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外,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工程款纠纷中,司法实践通常判决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方)与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涉及对下游分包商、材料商的债务,债...
发包人擅自使用,将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1. 对于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缺陷,发包人丧失主张权利的依据(除非能证...
原则上不能,但存在例外。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风险分配是,承包人承担了价格波动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材料价格的正常波动属于商业风...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书面催告:向发包人发送正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催告函,明确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并告知逾期不组织的后果。2. 提交竣工资料: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按合同约定送达发包人,并保留送达凭证。3. 利用法律推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若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
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将主体结构分包,...
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该规定旨在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承包人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发包人是否已取得“四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原则上不能随意调整,但在价格波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导致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承包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单位)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于因挂靠产生的债务,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协议进行追偿。此外,挂靠行为还可能...
原则上有效,但存在被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的风险,且总包方不能滥用该条款。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可“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但对其适用有严格限制:1. 总包方需证明其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如提起诉讼或仲裁),而非怠于行使。若因总包方原因(如工程质量问题、未提交结算资料)导致业主拒付,则不能以此对抗分包方。2. 业主支付情况需透明,总包方有义务告知分包方。3. 如果业主已破产或明显无支付...
原则上由业主承担,但具体需看合同风险分配条款。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业主)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2.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3.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4.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变化等。因此,对于业主提供...
是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该规定确立了“总包负总责”的原则。 具体而言: 1. **责任性质**:这是法定的连带责任,不因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内部约定而免除对发包人(建设单位)的责任。 2. **责任范围**:因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或第三人损害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任何...
承包人可采取多种法律途径推动结算和收款:1. **发送书面催告函**:正式发函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并告知逾期不验收的法律后果(如视为工程合格)。2. **申请单方验收或鉴定**:若合同有约定,可按约定程序进行。无约定时,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在满足条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证明工程质量合格。3. **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无论...
该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剥夺了投标人的法定权利。法律依据: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这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法定权利。2.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
原则上不能,但在发生情势变更等极端情况下可能获得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材料价格异常暴涨若超出正常商业...
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促使发包人履行验收义务,防止其通过擅自使用规避质量责任。发包人擅自...
可以,但需满足特定情形。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工程量的变更是由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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