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760 条问答
工程建筑

不成立,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法律上视为其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认可,丧失了以一般质量问...

工程建筑
6 0

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权利。首先,应审查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了“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条款。若有明确约定(如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承包人可主张以送审价为准。若无此约定,根据《民法典》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答复,逾期仍不答复的,可视为发包人怠于履行协作义务。承包人可据此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关键在于保存好提交结算资料的证据(...

工程建筑
6 0

发包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具体步骤:1. **书面通知**:向承包人发出正式的书面维修通知,明确质量缺陷部位、情况、要求维修的期限,并保留送达证据(如快递底单)。2. **给予合理期限**:应给予承包人合理的响应和维修时间。3. **承包人拒绝或怠于履行**: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

工程建筑
5 0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具体结算方式:1. 有约定从约定;2.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3. 无法参照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此外,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如预期利润、撤场费用等)。承包人需妥善保护已...

工程建筑
5 0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书面催告**:向发包人发送正式的结算催告函,设定合理答复期限,保留送达证据。2. **依据合同起诉**:若合同有“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可直接按报送结算文件起诉请求支付。若无,可起诉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3. **主张逾期结算违约责任**:如合同约定了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的违约责任,可一并主张。4. **行使优先受偿权**:注意十八个月行使期限的起算。关键在...

工程建筑
5 0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设计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如果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减少或取消了部分工程内容,根据公平原则和合同约定(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包人有权要求相应核减合同价款。核减金额应基于变更部分的原合同单价或双方协商的新单价计算。承包人应配合办理变更签证,明确变更内容及费用调整方式。若承包人已完成部分工作但被取消,可就已完部分主张合理费用。

工程建筑
5 0

主要区别在于合同标的和合法性:1. **合同标的**: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如提供劳动力),分包人通常只包人工、小型机具,不负责主要材料和施工管理。工程转包则是将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转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2. **合法性**:合法的劳务分包是允许的,但承包人必须分包给有相应劳务资质的企业。而工程转包是《建筑法》、《民法典》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转包合同无效。3. **责任承...

工程建筑
5 0

挂靠施工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复杂。1. 对发包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对下游(如材料商、农民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

工程建筑
5 0

是的,总承包人通常承担单一责任。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下,总承包人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面负责,向发包人承担“交钥匙”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相关合同范本,因总承包人自身的设计错误、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缺陷、或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即使设计工作由总承包人分包给设计单位,总承包人也需先向发包人承担责...

工程建筑
5 0

通常不能,但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时可能获得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政策,如果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承包人无权要求调价。然而,如果价格暴涨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价格波动异常巨大、不可预见且非...

工程建筑
5 0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约定或过错分担。1. **对外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将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后,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履行全部合同,业主可向任一成员主张全部权利。2. **内部责任**: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责任划分,依据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协议应明确工作范围、出资比...

工程建筑
5 0

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默认其认可了除主体结构外的工程质...

工程建筑
5 0

责任划分遵循“谁负责生产安全,谁承担主体责任”原则,通常涉及多方。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任主体可能包括:1. **建设单位**: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资料、压缩合理工期、未保障安全费用等,承担相应责任。2. **施工单位(总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安全措施不到位、管理缺失是主要责任原因。3.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负责,并服从总包...

工程建筑
5 0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1. 书面催告:向发包人发送正式的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组织竣工验收,并明确逾期不组织的后果。2. 提交竣工资料:确保已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报告,并保留送达凭证。3. 视为验收合格:若合同有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后逾期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则可主张工程已视为合格。4. 申请司法鉴定:在诉讼或仲裁中,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若鉴定...

工程建筑
5 0

可以调整。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固定价合同并非绝对一成不变,其范围是针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对于超出原合同范围的设计变更部分,属于新的合意,承包人有权要求就增加部分另行计价。

工程建筑
5 0

工程监理单位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或未履行监理职责的,将被责令改正、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2. 民事责任:因监理单位未履行或不当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其过错行为与施工单位等共同导致损失,可能承担连带责任。3. 刑事责任:如果监理单位的行为触犯刑法,如工程...

工程建筑
5 0

有效应对措施包括:1. 审查索赔依据:仔细审查发包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成立。检查索赔是否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内提出。2. 收集反驳证据:针对发包人索赔涉及的事实(如工期延误、质量缺陷、费用增加),系统收集己方证据,如施工日志、监理指令、会议纪要、验收记录、气象证明等,证明延误非己方责任、质量已修复或问题由发包人原因导致。3. 书面回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书...

工程建筑
5 0

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应:1. 发出书面催告函,固定其拒绝履行的证据;2.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保留合同、付款凭证等费用证据;3. 维修费用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承包人追...

工程建筑
5 0

农民工有权要求包工头支付工资,也可以要求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此外,根据...

工程建筑
5 0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设计变更的签证、联系单等证据,以...

工程建筑
5 0
免责声明

服务生成的所有内容均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其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不能代表我们的态度和观点。本系统提供的计算结果、问答内容、案例参考等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具体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核定为准。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