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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需看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且评审程序合法合规,则通常应予以尊重。但如果合同无此约定,或财政评审存在程序违法、依据错误、结果明显不合理等情形,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可以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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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有严格限制。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通常约定为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若工程量增加超出原合同图纸范围或属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则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需非商业风险且导致明显不公)以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可要求调整。关键步骤:1. 确认工程量增加是否源于发包人指令或确认的设计变更;2. 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提交变更价款申请或索赔报告,并附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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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看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明确将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作为承包人开始施工或继续施工的先决条件,则承包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六条)。如果合同未约定,则承包人不能随意中止。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规定具有强制性。若发包人违反此规定,承包人可向其主管部门投诉,但直接中止合同存在风险,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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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单位)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于因挂靠产生的债务,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协议进行追偿。此外,挂靠行为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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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行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法律责任承担上: 1. **对发包人**: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企业(出借资质方)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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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有按图施工的义务,但也负有检验和通知的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图纸错误是发包人(设计方)原因造成的,责任归属则不同。 **正确处理流程**:1. **暂停施工**:发现图纸可能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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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合同约定及价格上涨幅度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为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且未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当材料价格涨幅远超正常市场波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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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则不能直接视为认可。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争取加入此类“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并在履约过程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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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支付对象和责任承担主体需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外关系(对发包人而言):根据合同相对性,发包人应向合同相对方即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若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见前述问题)。对内关系: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通常有协议,工程款最终应归属实际投入的挂靠人。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责任承担:因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等对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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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其价格固定范围通常限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惯例,如果因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发生实质性增减,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可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条款或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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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分割申请”,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一件商标注册申请中指定用于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即一标多类申请)时,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申请被驳回,而其余部分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申请:一件包含被驳回的商品/服务(可就此部分单独申请驳回复审),另一件包含初步审定的商品/服务(可先行进入公告和后续注册程序)。主要应用场景:在一标多类申请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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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选择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选择策略:1. **核心类别**:覆盖当前主营业务。2. **关联类别**:覆盖未来可能拓展的业务或上下游产业。3. **防御类别**:为防止他人攀附商誉,在非主营业务但相关的类别上注册。**选错或漏选的后果**:1. **保护不全**:未注册类别不受保护,他人可在该类别注册相同商标。2. **驳回风险**:选择与在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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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交申请到拿到注册证书,顺利情况下通常需要7-9个月。主要流程阶段如下:1. **形式审查(约1个月)**: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格式要求,通过后下发《受理通知书》。2. **实质审查(约5-6个月)**: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等。3. **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被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在此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4. **核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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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结合具体使用方式判断,很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主要法律风险点:1. **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如果在网络店铺标题、商品名称、关键词广告(如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中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或与其有特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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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常见。处理方式取决于权利在先性:1. 如果你的商号登记、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他人恶意将你的商号注册为商标,你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和第四十五条,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2. 如果该商标注册已超过五年且未使用,但你的商号知名度极高,仍可能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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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商标注册的战略核心,直接关系到保护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核心类别必选: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选择您当前主营业务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这是保护的根本。2. 关联类别扩展:选择与核心业务紧密关联的类别。例如,生产服装(第25类)的企业,应考虑注册纽扣拉链(第26类)、服装设计(第42类)等。3. 未来发展规划:考虑企业未来可能拓展的业务领域,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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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简称,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该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他人连续三年未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撤三”并非“随便”提出,申请人通常是在自身商标申请被引证商标阻挡时,或为商业目的清理市场障碍时采取的策略。商标注册人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指定三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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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首先,您需要判断对方的使用行为是否满足侵权构成要件:1. 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2. 商标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3. 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实务建议: 1. **证据保全**:立即对侵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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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商标侵权,权利人可采取多种法律途径维权,通常可并行或依次进行:1. **行政投诉**: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该途径处理速度较快,行政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并处以罚款。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2. **司法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计算方式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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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权人可通过“通知-删除”规则要求电商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具体步骤:1. **发送合格通知**:向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渠道(如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京东知识产权维权平台等)提交通知。通知应包含:a) 权利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b) 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侵权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和网络地址;c)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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