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12217 条问答

可以,利息起算点通常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而非审计完成之日。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或发包人内部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支付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发包人以其内部审计或财政评审拖延结算,不能成为其不支付工程款的合法抗辩理...

工程建筑
1 0

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中的严重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法分包行为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

工程建筑
1 0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负责修复缺陷,期满后,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2. 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或约定的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不同部位保修期不同(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

工程建筑
1 0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限制条件包括:1. 起诉对象...

工程建筑
1 0

核心区别在于承包内容是否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机械和技术管理。劳务分包是合法的,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其对象是“劳务”,即人工。转包和违法分包是非法的。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违法分包包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

工程建筑
1 0

一般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督促发包人履行验收义务,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工程建筑
1 0

不能当然对抗合同约定。财政评审是政府部门对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的内部监督程序,其结论不能必然作为确定民事合同双方结算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该结论才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合同无此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

工程建筑
1 0

不能直接主张合同无效,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1. 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与承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施工许可证属于施工阶段的行政许可,其缺失并不直接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本身可能有效。2. 合同解除:如果因发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工程被责令停工,无法继...

工程建筑
1 0

原则上不能。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是基于税法规定产生的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除非合同中明确将“先开票后付款”约定为付款条件,否则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来拒付工程款。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顺序的规定,主要义务的履行不应被附随义务的不履行所阻碍。但承包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可能构成违...

工程建筑
1 0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出于规避监管、降低费用等目的,签订的两份或以上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通常,“白合同”是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备案的合同,“黑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私下协议。 关于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

工程建筑
1 0

不一定,需看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且评审程序合法合规,则通常应予以尊重。但如果合同无此约定,或财政评审存在程序违法、依据错误、结果明显不合理等情形,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可以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工程建筑
1 0

可以主张利息。工程价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发包人无正当理...

工程建筑
1 0

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包单位应统一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审查分包单位资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生安全事故,首先由负有责任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包单位若存在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统一协调管理等过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甚至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

工程建筑
1 0

总承包人应承担全面的、最终的责任。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下,总承包人通常对工程的設計、采购、施工全面负责,向发包人交付一个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使质量问题源于其分包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工程建筑
1 0

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确立了“擅自使用视为认可质量合格”的原则。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

工程建筑
1 0

可以,但需遵循法定或约定的程序。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资金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实践中,承包人行使停工权应注意:1.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程序(如发出催告通知后一定期限)执行。2. 合同无约定的,应先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给予合理付款宽限期。3. 宽限期届满仍未付款的,方可正式停工,并再次书面通知发包人。切忌擅自、随...

工程建筑
1 0

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默认其认可了工程的一般质量...

工程建筑
1 0

这种情况通常涉及“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规则的适用。处理方式如下: 1. **审查合同约定**:这是最关键的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施...

工程建筑
1 0

此问题的责任承担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核心在于该情况是否属于“不可预见”的风险。 1. **合同约定优先**:标准施工合同范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常设有“文物和地下障碍物”专门条款,约定发现文物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现场、报告,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 **法律原则**:若合同无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条件,...

工程建筑
1 0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和程序,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保留送达证据。2. 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敦促发包人及时送审,并跟进审计进度。3. 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承包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以送审资料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付工程款。此时,若发包...

工程建筑
1 0
免责声明

服务生成的所有内容均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其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不能代表我们的态度和观点。本系统提供的计算结果、问答内容、案例参考等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具体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核定为准。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