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12217 条问答

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1. **行政复议**:您可以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将对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2. **行政诉讼**:您可以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18 0

在合法征收程序中,确实存在司法强拆制度,但有严格前提和程序,并非随意威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前提是:1. 征收补偿决定已依法作出。2.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3.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在此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标准是否公平、程序是否正当等进行严格审查,并非...

拆迁安置
18 0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评估: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2. 申请专家鉴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3.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对补偿决定...

拆迁安置
18 0

不一定能获得全额补偿,但通常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实践中往往考虑其建造时间、当时政策、是否属于唯一住房等因...

拆迁安置
18 0

“先拆迁后补偿”原则上是违法的,风险极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在失去房屋前已获得切实补偿,防止“拆了房,没了钱”的局面。正确流程是:1. 签订合法有效的补偿协议。2. 征收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货币补偿款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明确的过渡安置方案和过渡费)。3. 您在收到款项或拿到安置房钥匙(或具备交付条件的凭...

拆迁安置
18 0

无权在合法程序完成前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只有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实施强制拆除。所谓的“协议拆迁”中,拆迁方(如开发商)更无权强拆。遇到威胁,应保持冷静,收集证据(录音、录像),立即向公安机...

拆迁安置
18 0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国家未统一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常见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您需要查询本地规定:1.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比例计算**:例如,某些地方规定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如5%-10%)。2. **按经营面积和单价计算**:根据合法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金额补偿,补偿期限通常为几个月至一两年。3. **按纳税情况计算**:依据企业提供的纳税证明,结...

拆迁安置
18 0

对评估报告不认可,法律赋予了明确的救济渠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1. 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结果。2. 申请专家鉴定: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

拆迁安置
18 0

是的,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是对房屋所有权价值的补偿及对居住权益的保障,是原房屋价值的转化形式。在离婚分割时:1. 首先区分补偿款构成: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房屋价值补偿是主要部分,属于共同财产。针对个人特有的补助(如个别地方对特定困难人口的补助)可能属于...

拆迁安置
18 0

拆迁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额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若超过过渡期限,依据该条例及各地实施细则,通常规定:1. 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按原标准加倍(或按一定比例增加)支付;2. 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自逾...

拆迁安置
18 0

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设计图纸是重要的技术资料,其错误属于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承包人若发现图纸错误,有及时通知的义务。若承包人因未按图施工或自身技术原因导致返工,则损失自负。承包人需保留好图纸会审记录、技术核定单、关于图纸错误的往来函件...

工程建筑
18 0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1. 行政责任:发生安全事故,住建部门可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责任人可处以罚款或职业禁入。2. 民事责任:伤亡人员可向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有过错的发包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总包与分包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建筑
18 0

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其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该规定旨在平衡双方利益: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质量风险,同时保障工程最核心部分的质量安全责任不...

工程建筑
18 0

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确立了“擅自使用视为认可质量合格”的原则。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

工程建筑
18 0

不一定,需看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且评审程序合法合规,则通常应予以尊重。但如果合同无此约定,或财政评审存在程序违法、依据错误、结果明显不合理等情形,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可以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工程建筑
18 0

工程款的支付对象和责任承担主体需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外关系(对发包人而言):根据合同相对性,发包人应向合同相对方即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若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见前述问题)。对内关系: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通常有协议,工程款最终应归属实际投入的挂靠人。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责任承担:因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等对外债务,...

工程建筑
18 0

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类“逾期视为认可”的明确约定,则发包人的沉默不产生认可的法律效果,双方仍需就结算进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鉴...

工程建筑
18 0

核心区别在于承包内容是否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机械和技术管理。劳务分包是合法的,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其对象是“劳务”,即人工。转包和违法分包是非法的。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违法分包包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

工程建筑
18 0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倾向于认可其有效性,前提是条款内容明确、不违反公平原则。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然而,如果总包方怠于向业主行使付款请求权,或业主付款条件已成就但总包方恶意阻碍条件成就,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判决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分...

工程建筑
18 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这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

工程建筑
18 0
免责声明

服务生成的所有内容均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其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不能代表我们的态度和观点。本系统提供的计算结果、问答内容、案例参考等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具体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核定为准。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