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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能。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是基于税法规定产生的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抗辩权主要针对对价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即付款义务的履行条件),否则发包人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通常会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同时判决承包人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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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主要依据过错原则和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工程实践: 1. **发包人(甲方)责任**:对由其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如果甲供材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承包人因此产生的返工、修理、停工、窝工等损失,并顺延工期。 2. **承包人责任**:负有检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承包人应对进场的甲供材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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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规避验收义务。承包人需注意,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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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多种法律途径推动解决。1. **发函催告**:正式发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明确逾期将视为认可送审价(若合同有相关约定)或保留诉讼权利。2. **申请司法鉴定**: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将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3. **主张预期利益**:如果因拖延结算导致承包人资金成本增加(如贷款利息),可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依据《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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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1. 书面催告:按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组织竣工验收,并明确逾期不组织的后果。2. 提交竣工报告:确保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并保留送达证据。3. 视为验收通过:若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其通用条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申请后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给出意见的,视为验收通过。4. 申请自行组织:在某些情况下,承包人可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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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区别在于分包的内容是否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机械和技术管理。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分包内容仅为劳务,包工不包料。工程转包则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是“包工包料”的整体转手。法律后果:劳务分包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下是合法的。转包则是《建筑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转包合同无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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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合法,除非存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等重大质量问题。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主要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若发包人仅以一般质量瑕疵(如墙面裂缝、局部空鼓等)为由拒付全部尾款,可能构成违约。正确的做法是:1. 在保修期内,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2. 若承包人不履行,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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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旨在减轻承包人资金压力。 1. **返还期限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虽已修订,但原则沿用)及《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即质保金扣留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具体起算时间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应明确约定比例(现行规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和返还时间节点(如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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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立即停止该区域的施工,保护现场,并在发现后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或按合同约定报告发包人、监理)。法律依据是《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费用和工期损失承担原则如下:1. 若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2. 若无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现文物导致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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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如果行政机关以此为由直接拒绝公开,而未履行征求第三方意见等程序,或者其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可以:1. 向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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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错误列入失信名单,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不应将其纳入、记载或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不应公开或超过期限,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在3日内纠正。2. **申请复议**: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纠正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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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超过上述法定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即构成行政不作为。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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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街道办事处在法律上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派出机关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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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申请条件与程序**:1. **申请时间**:通常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2. **说明理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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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逾期不作行政许可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1. **查询与催告**:首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除可当场决定外,行政机关通常应在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或45日内(统一、联合、集中办理)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先向该机关查询进度并书面催告。2. **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3. **申请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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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逾期(即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答复,也不告知延长答复期限,申请人可以依法采取救济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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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遵守严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和第九条,实施条件限于: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常见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要求至关重要:1. **内部批准**: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可事后补批)。2. **表明身份**: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3. **告知义务**:当场告知当事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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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封期限有严格法律规定,不得无限期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物品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但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果查封期限届满,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查封,您有权要求解除。若行政机关超期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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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等不利决定前,收集的证据应当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或至少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这是正当程序原则和查明事实的基本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如果证据未经质证或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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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多个行政机关相互推诿或拒绝公开信息,您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确定公开义务主体**: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确定该信息依法应由哪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向非主管机关申请,被拒绝是合理的。2. **逐一应对拒绝理由**:分析各机关拒绝的理由(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管理信息等)。对于不成立的理由(如笼统地称“内部信息”),您可以要求其说明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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